风险社会视角下农村拆迁补偿问题及对策研究(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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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视角下农村拆迁补偿问题及对策研究(2)

一、风险社会的含义、成因

 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是第一个提出“风险社会”这一名词的人,他表示,人类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各种社会形态从一定意义上说都是一种风险社会,即现代性。英国社会理论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在其著作《现代性的后果》中阐述人类在高度现代性的世界里生存着,就是生活在机遇与风险并存的世界中。进入现代以来,人类开创了一项伟大的事业:“主宰”和“统治”自然,人类以这种生存方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建立了现代性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 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来种种社会危机,而社会风险就是将这些社会危机转换成社会冲突,从而危及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然而贝克在1986年出版的《风险社会》一书中完全没有提到关于中国的只字片语,他或许是没有想到再过几年,世界上一场规模最大的“风险社会”即将在中国上诞生。

在1978年还没有实行改革开放之前,中国最主要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还是普遍的贫困问题,即便开始进入“商品经济”时期,但是国家对于市场和经济的管控,使人们的思想观念还处于传统社会之中,生老病死还是屈从于命运的安排,亦或是国家、社会、家庭的制度规范。而经过改革开放的二三十年的时间,“风险”一词开始在中国流行,它首先产生于经济改革的核心区域,例如私人企业、股市、保险业以及改制中的国企,然后随着市场化的脚步扩展到教育、医疗、住房、土地和就业等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最后更通过食品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环境污染、生态灾害、粮食安全等全局性议题,逐步成为关乎整个社会稳定和国家治理的核心问题。 论文网

二、风险社会视角下我国农村拆迁补偿路径的概述

(一) 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概念与方式

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实施后,房屋拆迁改为房屋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2004年8月28日修正):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的行为,并对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公正补偿的行为。而房屋拆迁必然会给被拆迁人的生活带来不便,所以政府必须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需要给予补偿,一般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两种,即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房屋产权调换,是指征收人在异地或者在原地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以两者价格的差价按一定标准进行补偿的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被拆迁人放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然后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和土地进行专业的价值评估,从而生成多种类别的补偿金额。 

在实际补偿中,被拆迁人会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因为产权调换的房屋在面积上一般不会相等,所以在此情形下就需要采用作价补偿的方式来进行补偿。

(二) 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制度

正是因为拆迁矛盾作为我国首要的社会矛盾,决定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在征地制度中的核心地位。在中国处于风险社会时期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或者说是限度都至关重要,过高或过低都容易引发社会矛盾,所以国际上按照严格的补偿标准,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分为三类:充分补偿,公平补偿,适当补偿。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