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2)
时间:2021-11-18 20:25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表1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件概览(淮阴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至12月) 当事人 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判决结果 案号 公诉机关: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程明 以非法吸收存款罪提起公诉 被告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邱某、褚某等人存款共计82万元 判决被告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追缴未退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2015)淮刑初字第4号 原告:吴秉权 被告:吴斌、李海霞 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20万元 被告向原告出具20万元的还款承诺书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5)淮民初字第2427号 原告:王某 被告:靳某某 请求判令被告归还15万元借款及支付按3分月息计算的利息 被告前后分别向原告借款15万 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14。4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 (2015年)淮民初字第02097号 原告:张某 被告:徐某某、王某某 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归还借款13。5万元及按3分月息支付利息,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将利息变更为24%利率的利息 被告徐、王出具借条给原告张某借款13。5万元,王某某作为担保人 一审判决被告徐某某归还本金11。64万本金及按24%年利率计算的利息 (2015)淮民初字第02731号 原告:蒋其华、李雨竹、程树林 被告:李文忠、张春霞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50000元,按24%年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两被告向李某借债5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字给李某 一审判决被告归还50000元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按6%年利率) (2015)淮渔民初字第0647号文献综述 原告:石延珍 被告:淮信公司、民生公司 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按12%年利率计算) 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资凭证 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元,并按12%年利率清偿逾期利息 (2015)淮民初字第03894号 原告:张宝华 被告:范新建 请求判决被告偿还9。4万元借款 原告先以借贷纠纷起诉请求被告还款,后经法院释明变更诉求,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9。4万 判决被告偿还9。4万不当得利 (2015)淮商初字第547号 三、民间借贷法律风险之类型考量 (一)民间借贷行为可能会触犯刑法的风险 借贷活动可能演变为诈骗、非法集资等情形的犯罪。有很多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因为该借贷行为被定罪。某典型民间借贷案件基本案情是:2月16日原告余某某将30万元借给了江苏某粮油公司董事长王建某,王建某与其弟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2分月息,由江西某粮油有限公司担保。3月16日,王建某支付了一个月利息6000元给语某某。4月22日,被告告知原告自己已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于4月23日向淮阴区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粮油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民间借贷演变为非法吸收存款的界限即非法占有目的,借款人如果不把握好借款金额的合法目的和用途,很容易涉嫌犯罪。该案王建某必定是没把握好合法借贷与非法吸收存款的界限才导致的违法犯罪。(2015)826淮刑初字第4号判决案例中被告程某多次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邱某、褚某等不特定多数人借款,金额累计达82万元,已经从单纯的民间借贷行为转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并涉及刑事犯罪,也是归结于原告没有把握好民间借贷的资金合法用途,非法向不特定多数人借取存款,没有归还的主观意愿,导致自己从民事纠纷坠入了刑事犯罪。法院判决被告程某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所以仍需被告归还欠款。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