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中装饰装修物的归属(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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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中装饰装修物的归属(3)

(二)租期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对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方法

《解释》第十条规定,如果装饰装修房屋的行为已经征得了出租人的同意,那么不管合同是期满终止还是提前解除,如果装饰装修物是可以拆除的,那么可以按照承租人意愿进行拆除。合同提前解除,如果装饰装修物已经形成了附合,那么为确保物的价值最大化,出租人合理地补偿承租人后获得装饰装修物品的所有权。租期届满,因为已经物尽其用,所以不管能否将房屋和装饰装修物分离,承租人均不能获赔。 

《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准备装饰装修房屋,在和出租人沟通后获得了同意,那么在合同解除时,除另有约定外,法院采用以下的处理规则:(1)如果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是出租人,那么对于剩余租期内因装饰装修所产生的损失,出租人应予以赔偿;(2)如果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是承租人,那么损失由承租人自负,对剩余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承租人可获得适当补偿;(3)双方都违约的,责任分担的依据是各自过错的大小;(4)合同解除的过错既不在于承租人也不在于出租人的,损失由当事人公平分担。

(三)各地处理规则总结

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各地方在不违背上位法的情况下,对装饰装修物归属的问题做了相应规定。江苏高院出台了《房屋租赁意见》,该意见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是关于如何处理装饰装修物的权属的,这些规定和《解释》中的规定基本一样,但是江苏省出台的意见中还规定了以下内容:因承租人违约,合同被迫解除,在房屋闲置期间,出租人租金收益会受损,承租人要赔偿该损失,但最多只赔六个月;因出租人的违约,合同被迫解除,会产生租金的差价损失及相关费用,对于该损失,出租人需要进行赔偿;基于经营的需要,承租人租房的,如果产生了合理的经营损失,出租人有责任赔偿,但最多只赔六个月。《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二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十八条在不违背《解释》规定的情况下,规定如果装饰装修行为按规定需报有关部门批准,那么装修前应报经批准。河南省、湖北省等在此领域的规定和《解释》中的规定一样。

在发生纠纷时,为了协调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应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原则,适当予以平衡: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1.双方当事人合意原则

该原则适用的情况是: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装修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正常终止时,当事人应按事先的约定,在既不违背自愿原则又不违背民事权利可处分原则的情况下,处理装修投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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