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利的保护(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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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利的保护(3)

(三)网络交易平台责任的认定

新消法第44条规定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在无法提供卖家基本信息的情况下要对消费者先行赔付,同时若网络交易平台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的时候置之不理时,还要与违规卖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此规定将网络交易平台纳入赔偿主体当中,增强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感,使商家入驻平台的审核更严格,商家发布商品信息的要求也更细致严谨,降低了网购风险发生的概率。其实在阿里巴巴这样的网络交易平台上一直有支付宝认证,淘宝也会对淘宝店铺进行认证,在交易过程中的时候,如果发现商家欺诈消费者的情况,网络交易平台也会进行二次认证,这些都在逐步地强化网络监管。同时,新消法中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有权向商家追偿,这样规定减轻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负担,也增强其自我监管的积极性。

四、影响网购维权的原因分析

 在目前的网络交易过程中,大致可以分为下单、发货、快递运输、确认收货和售后评价等过程。在上述那些过程中,每个都可能出现问题,而上述法律不仅存在漏洞,而且还有很多其他方面没有涉及,以下将补充网购过程中存在的其他问题。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一)“后悔权”的行使阻碍

“七天无理由退货”发布之后,消费者与商家关于退货的争议又出现了新的内容,商家在消费者退货的时候要求商品的完好,而这个完好的程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规定,有的网络交易平台提出的观点是不影响二次销售,所以商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提出无理要求。有的要求包装的完好,有的是吊牌及标签没有被摘掉,种种要求导致消费者的退货要求被拒绝,合法权益被侵害,而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的消费者选择自认倒霉。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七天后悔权”,同时也规定不适用“后悔权”的商品。除了法条列举的几类商品外[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还有交付的报纸期刊,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在现实生活其他商品主要包括保健品、个人护理用品、贴身用品等。除此之外,各大购物网站还各自规定了其不适用于“后悔权”的商品,其中不乏恶意扩大范围,肆意拒绝消费者退货的要求。同时商家将其不适用的字样标记在商品的不明显的位置,消费者没有看到标记来要求退货的,商家就以此商品已标记为“不适用”来回绝消费者,给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同时由于此范围的不明确,有的商品如酒类、瓶装化妆品等,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将瓶中的商品倒出,恶意填充之后再要求退货,给商家带来了巨大损失。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