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性婚姻合法化(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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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性婚姻合法化(2)

二、我国同性婚姻的现状

   (一)同性结合者公开诉求

2015年6月,"中国同性恋婚姻维权"第一案在湖南出现,原因是市民政局拒绝为两名同性男子办理结婚登记,市民政局遭起诉。2016年4月1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后法律驳回原告的上诉。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相关条款以及《婚姻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一夫一妻”即缔结婚姻关系的两人需要为一男一女,现行法律没有制定有关同性恋登记婚姻的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行政,因此芙蓉区民政局做出的行政行是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因此法官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即现有的婚姻法规并不适用于同性结合者,同性婚姻出现立法空白,同性婚权有了诉求却无法律保障。

   (二)同性婚姻提案漠视处理

   在此之前,许多著名学者和专家也为之作出努力。2001年,在两会上,一位人大代表因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李银河的委托提交了关于同性婚姻的提案,至今共有三次。但围绕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支持者与反对者的斗争仍然非常激烈,同性婚姻合法迟迟没有着落。而湖南的同性婚姻维权案在承认同性婚姻合法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证明同性婚姻法律认可被社会所需要。

   (三)社会环境的转变

在历史上,中国的同性恋者几乎没有遭受过宗教压制或刑罚处置,因此,中国同性结合法律认可不存在宗教与法律保障,这是中国同性结合法律认可相对于西方社会的一个有利条件。近20年来,中国同性行为的去罪化、去病化到正常化的历程已经基本实现了,为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奠定了法律与医学基础。尤其是年轻代的国人,文化接受、思维方式比较开放,他们对同性恋深化的了解使他们对同性恋态度相对宽容,为同性婚姻合法化创造了有益的社会环境。文献综述

   (四)科研支持

并且同性婚姻法律认可的多学科研究表明:同性婚姻合法利大于弊。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同性恋少数群体人格权、身份权和财产权保障的制度基础,符合现代社会立法要求的平等与公正原则,满足于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效益、自由、秩序、个人与社会统一发展的价值目标,因而能够获得法哲学理论、宪政理论等多学科文章的支持。

三、我国同性婚姻立法必要性

由于同性结合者缺失法律地位、遭受道德谴责、伦理的桎梏和社会排斥等不公正待遇,我国这个相对数量较少但人数较多的群体大多选择走进异性婚姻,这造成了个人、家庭与社会严重的不利益。对同性恋者的人格歧视、财产权的漠视及同性恋身份的不认同,使同性恋者陷入物质与精神的双重困境,影响了其人生价值的实现,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加大了社会治理成本,也有损中国所追求的民主、法治与人权理念,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与发展,彰显我国同性婚姻立法的必要性。

(一)同性婚姻合法必要性之自由原则

自由被视为一项基本的价值从而得到人们的推崇。康德曾说,自由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50]洛克宣称“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洛克。政府论(下册)。[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36]博登海默认为:“整个法律和正义的哲学就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构起来的。”[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79]按照这种观点,法律不应禁止和干涉对于一项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对于一个基于个人自由而作出的选择,法律应予以确认和保护。禁止和干涉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确认和保护是为了自由更好的实现。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