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研究(4)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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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研究(4)


2.1.2  难以有效应对社会新背景下的新状况
对司法机关来讲,从现在的发展趋势来看,世界各国的刑事案件数量急剧攀升,相比之下,国家的司法资源投入却是极其有限的,累积案件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以至于世界各国的法官惊呼“诉讼爆炸的时代已经来临” ,如何用最经济最有效的方式来解决这个诉讼大爆炸?
从成本-效益而言,传统诉讼程序面临着成本高、效益低的困境。而且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犯罪总数有增无减,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增多,疑难复杂案件增多,司法机关面临的压力会逐步增大,多年的司法实践也证明,严打和重刑并没有遏制不断上升的犯罪趋势,一保持对犯罪的高压、强硬态度,对社会矛盾的化解并没有起到多大作用。因此如果能在处理轻微犯罪案件中充分考虑到犯罪人的悔罪、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考虑被害人的期待,考虑刑罚执行的社会化效益,将更加有益于矛盾和纠纷的最终解决,使司法行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如果法律的制定者对那些非诉讼的解决方式不屑一顾,就有可能出现一个法律更多但是秩序更少的世界。
2.1.3  对被害人、被告人有潜在损害
传统的诉讼程序繁冗导致诉讼时间过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即使不被羁押(然而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处于被羁押状态),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的法律原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会处于被一定范围限制的人身自由状态。
作为控方证人,为了实现对被告人的惩罚,被害人面临着“要么全部要么没有”的局面,能够成功的实现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被害人所期望的,但是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被告人也可能被判定无罪,这种“收益大风险也大”的状况并不是被害人愿意面对的,更是被害人所不能接受的。对于第二项权利——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比第一项权利更难实现。被告人常常在被定罪量刑后产生侥幸心理,对赔偿问题一般不会积极主动赔偿,甚至明确表示不予赔偿,司法实践中也证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度非常大。
2.1.4  实践中难以处理情理与法律的冲突
司法实践一些“难以解决”的疑难案件,例如“秋菊打官司”就是一个典型。现实中有太多案例,难处不在于罪名的认定和证据的收集,而是在于情理和法律之间的冲突上。而传统的诉讼程序却很难应对情理与法律的冲突。
2.2 刑事和解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2.2.1 刑事和解制度对各方的利益诱惑
刑事和解制度立足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在和解过程中以被害人为主要着眼点,只有满足了被害人的要求,充分保障了被害人的权益,刑事和解才算得到了真正的运用。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刑事和解大大缩减了程序所耗费的时间,节约了被害人的时间,被害人也能够更快的从被害的阴影中走出来,重新以健康的状态回归社会。最主要的是,被害人所应得到经济赔偿得到了切实的贯彻。而这些在传统的诉讼程序中很难得到实现。
而在刑事纠纷解决中,最愿意接受刑事和解的当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由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公安司法机关对于能够使冲突双方达成和解的案件,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采用极为轻缓的方式追究其刑事责任。 尤其是当被害人因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而作出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时。同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不必再担心被贴上“罪犯”的标签,更加有利于他们回归社会,降低了他们再犯罪的机率。因为对于一个有“犯罪前科”的人,将会在以后的求学、就业、参军、结婚以及其它社会生活方面受到各种不同的歧视待遇。(为了防止对被告人的过度惩罚,在某些激情犯罪、即兴犯罪中,按照刑法对被告人科处相应的刑罚,可能会让刑罚与被告人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不相符。)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