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食品安全视角的强制责任保险构建(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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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食品安全视角的强制责任保险构建(3)


二、保险在食品安全责任中的作用
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药监局,截至到2015年5月底,全省共立案查处了9000多宗食品药品犯罪,涉案食品药品货物现金价值达5亿之多。全省食共立案819宗食品药品犯罪,同比上升55.41%;破获案件618宗,同比上升73.6%;行政拘留1112人,同比上升102.92%。
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加强监管防患于未然固然重要,一旦发生事后对受害人的赔付同样是重中之重,保险在这种情况下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保险对受害第三者的经济给付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于食品行业的主体绝大多数为小作坊企业,现有的针对性法律法规较为匮乏,导致约束能力较差,与此同时,通常该类企业的经济能力十分有限,不足以使受害者得到妥善的赔偿,最后导致政府成为损失的最终承担者,政府压力增加,增大了预算支出,影响财政的正常运行。
构建健全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利于企业转嫁经济负担,分散经营风险,同时,由于保险公司的敦促与监督,可以优化经营模式,降低风险事故的发生率,双管齐下,从而解决受害第三方的赔付问题,减轻政府预算压力。
(二)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顾名思义,是主要针对第三方的保护措施,指的是由于投保厂家生产或经营的食品存在问题,而导致其使用者或其他受害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投保企业承担赔付责任时,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限额以内,进行赔付的一类险种[3]。它有利于赔偿行为切实有效的实施,保障受害第三方的权益,从而使受害第三者的人身健康、经济损失得到赔偿,保障其快速恢复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减小因为食品安全事故而造成的不良影响,及时止损,挽救企业于公众眼中的公信度,促进民众安定祥和。
保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经济的“助推器”,对于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保险的下属险种,也具备同样的作用。
三、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其运行中的阻碍
由上所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于解决当前屡屡发生的食品问题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落实于各地的具体实施,这类保险却业绩惨淡,鲜有建树。
这种现象的产生是由供需两方面决定的,一方面,小作坊企业违规成本低,而我国消费者文权意识较弱,通常不会通过各种形式的文权来追偿赔付责任,食品加工企业对保险的需求小;另一方面,则是由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所承保风险的内在性质决定的,其承保的风险,具有政策性保险基本风险的性质,一旦发生风险事故会波及大量的消费者,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会受到很大的冲击,商业性保险具有以盈利为目的的特征,此种类型的险种在费率的厘定,保费的确定等方面具有较大困难,因而商业性保险公司对于这一市场的开发,缺乏盈利动机,进而造成险种单一、市场占有率小等问题[4]。
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机制的调控作用下,强制保险的供给变得非常匮乏,保险的属性之一——正外部性作用无从发挥。只有经由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双管齐下,依靠国家的硬性要求增大投保需求和供给,才能提高供需双方的效益,弥补市场的不足。
很多国家在某些领域,为了保障国家或者公众利益通常采取立法手段,对相关领域采取强制保险。比方德国的在一些法令中,要进行硬性投保的就有120多类;同样的例子出现在我国台湾,台湾保险业与大陆相比较为发达,强制保险尤为出彩,台湾的强制公共意外险近乎覆盖了与公众安全有所牵连的所有范畴[5]。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