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采用定基指数,消除了以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存在的翘尾影响,从而使现行的价格指数具有可比性,也便于各方面用户理解和使用。它更符合我国深化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现实要求,对于我们把握市场价格运行规律,改善价格总水平调控,强化价格(收费)监督管理,具有重大意义。
2002年4月15日,中国正式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eneral Data Dissemination System,GDDS),这标志着中国统计系统的发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对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而言,也是一个重大的发展契机。采用GDDS作为发展框架,可以综合地、系统地评估和改进我国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找到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发展方向。
2.4 关于CPI的主要理论[2]
由于国际上编制CPI有两种不同的理论框架,CPI既可以定义为购买某一特定篮子消费品和服务所需费用的变化,也可以定义为,为达到某一给定效用水平最小消费支出的变化。在《中国统计年鉴》(2006)的统计指标解释中,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作出的定义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onsumer Price Index,简称CPI)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城乡居民所购买的生活消费品价格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是对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进行综合汇总计算的结果。该指数可以观察和分析消费品的零售价格和服务价格变动对城乡居民实际生活费支出的影响程度。
一、国外学者对消费价格指数的相关研究
自1675年著名经济学家伏亨创立了物价指数的计算公式以来,国外学术界就十分重视对物价指数的研究。早在19世纪就有学者指出了物价指数计算上的缺陷: 1883年,Sidgwick提出了商品品质的变化对物价指数的影响;1887年, Marshall提出了由于新商品的出现所引起的问题;1899年, Bowley讨论了代表性商品的替换问题。针对各方面对物价指数计算上的质疑,1961年, 美国成立了以George Stigler为首的专门委员会研究对物价指数编制方法的调整:1968年,SNA提出了物价指数的编制应考虑产品质量差异的观点,并在1993年的新SNA中,进一步提出了关于“质量指数”的概念:1996年,美国参议院金融委员会任命的Boski委员会和劳工部请求国家科学院统计委员会建立了一个专门的小组研究有关物价指数的问题。2003年, 第17届国际劳动统计学家大会关于消费物价指数的编制问题再度成为讨论的热点。
二、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发展历程
我国消费价格指数的最初萌芽是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1926-1927年,在天津、上海和北平三个大城市编制工人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该指数包括5项分类即食物、衣着、房租、燃料与杂项,调查对象为不同类型的工人。1956年,我国采取统一标准编制或补编了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及各省省会城市在内的 29个城市自1950年以来的历年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1957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包括 110个城市和103个县的零售物价指数季报,并将各城市的指数汇总为全国城市零售物价指数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总指数,同时逐步将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城市零售价格指数合并编制。1984年编制了包括牌价、议价和市价的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时汇编了城乡全体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总指数。1990年国家统计局建立了消费品及服务项目的价格调查,编制了全国生活费用价格总指数和零售价格总指数,必报商品为434种。由于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仅能反映消费品价格变动对城市工人实际生活费用支出的影响程度,而不能反映对农民的影响程度,国家根据统计改革的需要于1994年开始对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和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实行单独编制。在此阶段,价格指数的统计、公布和使用以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为主,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处于从属地位。 CPI对股票市场的影响研究+文献综述(6):http://www.youerw.com/shuxue/lunwen_91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