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谐波标准作为电力系统谐波的一个分支也在蓬勃的发展之中。美国海军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发现谐波影响并第一个制订了谐波限制标准US MIL-STD-461,目前仍然被美国军方广泛使用。1982年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简写为IEC)第一次指定了通用电器设备产生谐波的限制标准,即IEC-55,并在其后的执行过程中修订完善,目前已经被世界许多国家承认和接受,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成为强行执行的标准。1993年美国电气与工程协会(IEEE)进一步完善了IEC-55标准,并在其基础上补充了对高压、大功率用电负荷产生谐波的限制标准,这就是IEEE/ANSI Standard 519谐波限制标准。我国原水利电力部于1984年根据原国家经济委员会批转的《全国供电用电规则》的规定,制定并发布了SD126-84《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31]。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3年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549-93《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32],从1994年3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对50Hz、110KV及以下的公用电网各次谐波电压极其供电的电力用户注入的谐波电流作了明确的规定。对220KV以上的电网及其供电用户,以110KV电网的规定作为参考标准,或者以保证220KV下一级电网符合标准的要求为依据。该标准还规定了谐波测量和测量数据处理以及确定谐波水平的方法[33,34]。1998年,为了进一步限制电网谐波,我国颁发了GB17625.1-1998《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制(设备每相电流小于16A)》,即IEC 6100-3-2标准,对低压电气以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进行了限制。
1.1 电力系统谐波治理方法
谐波治理的措施主要有三种[39]:一是受端治理,即从受到谐波影响的设备或系统出发,提高它们抗谐波干扰能力;二是主动治理,即从谐波源本身出发,使谐波源不产生谐波或降低谐波源产生的谐波;三是被动治理,即外加滤波器,吸收谐波源产生的注入电网的谐波,或者阻碍电力系统的谐波流入负载端。
受端治理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选择合理的供电方式。将谐波源由较大容量的供电点或由高一级电压的电网供电,可以减小谐波对系统和其它用电设备的影响,这必须在电网规划和设计阶段考虑。
(2)避免电容器对谐波的放大。改变电容器的串联电抗器,或将电容器组的某些支路改为滤波器,或限定电容器组的投入容量,可以有效地减小电容器对谐波的放大并保证电容器组的安全运行。
(3)提高设备抗谐波干扰能力。改进设备性能,使其在谐波环境中能够正常工作,当然这是有一定限度的,谐波较大时设备仍将受到严重影响。
(4)改善谐波保护性能。对谐波敏感设备采用灵敏的谐波保护装置,这能够保证在谐波超标情况下,设备不至于损坏,但不能保障设备的正常工作。
主动治理谐波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增加变流装置的相数或脉冲数。改造变流装置或利用相互间有一定移相角的换流变压器,可有效减小谐波含量,其中包括多脉整流和准多脉整流技术[35,36],但是装置更加复杂。
(2)改变谐波源的配置或工作方式。具有谐波互补性的装置应集中,否则应适当分散或交替使用,适当限制会大量产生谐波的工作方式。
(3)采用多重化技术。将多个变流器联合起来使用,用多重化技术将多个方波叠加,以消除频率较低的谐波,得到接近正弦波的阶梯波,但装置复杂,成本较高。
(4)谐波叠加注入。利用三次倍数的谐波和外部的三次倍数的谐波源,把谐波电流加到产生的矩形波形上[37,38],可用于降低给定的运行点处的某些谐波。缺点是必须保证三次倍数的谐波源与系统的同步,且谐波发生器的功率消耗常常高达整流器直流功率的10%。 配电网公共连接点谐波评估与仿真(4):http://www.youerw.com/tongxin/lunwen_26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