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上,存在着两个“一头重”、“一头轻”的情况。一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构建“一头重”,而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的构建“一头轻”;二是影响党员或党员领导干部权利义务的实体性规定“一头重”,而执纪问责的程序性规定“一头轻”。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 全局性 稳定性标准答案:组织制度
从党内法规体系上来说,重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构建,但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的构建没有得到充分重视。由于在思想上存在重制定轻实施的想法,在现实中就存在着为制定而制定,对统筹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则欠周全考虑,更不用说统筹考虑三大体系构建的一体化了。
从党内法规的程序性规定来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立规思路。虽然,《中国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和其他相关专项问题的责任追究办法也有些许程序性制度规定,但这些程序性制度对及时发现违反责任制度的行为还远远不够。同样, 在发现违纪和失职失责行为问题上,《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党问责条例》也缺乏行之有效的程序性规定。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 全局性 稳定性标准答案:组织制度
2.党内法规制定质量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备案审批制度、清理评估制度还停留于纸面上。党内法规制定质量之所以有待提高,其原因在于:党内法规制定质量保障体系尚不健全,不能形成完美的周而复始的自循环运动;立项、起草、备案审批、清理评估各个阶段的制度之间尚不能互相呼应,各项制度的运作相互之间缺乏协调性。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 全局性 稳定性标准答案:组织制度
实践中对立项和起草工作及其制度建设比较重视,但对备案审批工作、清理评估工作及其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尚不够。备案审批工作还没有充分做到对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依法审查,清理工作尚未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科学的评估机制、评估方式、评估方法、评估标准、评估内容尚未形成。
3.党内法规制定机制不十分科学,党内法规制定质量不高。就规划与计划阶段来说,立项科学论证制度尚未建立,立项工作机制缺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就起草阶段来说,“谁制定谁起草”的制度虽然可以做到专门化,但不能做到专业化,没有党内法规专家学者的积极参与,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科学化不足的问题。“谁制定谁起草”的制度不仅会产生“闭门造车”的现象,而且还可能产生“利益立规”的问题发生,起草部门通过立规程序将其部门利益融入法规。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 全局性 稳定性标准答案:组织制度
就清理评估阶段来说,清理和评估制度尚未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尤其是科学的评估机制尚未确立。
4.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参与制度不够完善,民主立规程度不够。总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而参与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民主立法的重要方式,也被世界各国在立法实践中广泛应用。党内法规制定同样应当贯彻民主参与原则。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参与制度包括党内参与制度和党外参与制度,前者是指党员参与和基层党组织的参与,体现的是党内民主;后者是指专家参与和群众参与,体现的是党外民主和党外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