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工具的重大改进通常都会带来社会的重大变革。互联网是当代生产力的重要来源和人类文明发展阶段的重要表征,[1]已经和水、电、气一样成为人类社会的基础设施。网络空间不再是“虚拟空间”,一个有别于传统社会的网络社会已经形成。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只有依法治网才能扬网络技术之长、避网络治理之短。当前尚未形成完整的网络社会治理制度体系,而司法的包容性、灵活性、示范性可以有效弥补立法滞后的不足,推动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中国已成为全球网络基础设施的重要建设者、数字经济领域创新的重要驱动力,总结中国互联网司法治理经验,创制符合信息时代要求的司法治理规则,对中国参与全球互联网治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中国积极探索网络司法模式
一、网络社会矛盾纠纷的新发展对依法治理提出新挑战
网络空间由无数相互关联的计算机、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和光缆组成,支持着国家基础设施的运转。[2]网络社会成员以数字信任为基础,以数据自由流动和技术发展价值的共享为纽带,形成了社会共同体。网络容量日益扩大,内容日益丰富,引发了重大的社会议题和商业利益,网络社会矛盾纠纷的性质和防范需求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回应这一变化是当前法治建设的重要命题,也是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大契机。中国积极探索网络司法模式
(一)网络社会矛盾纠纷类型化对法律规则提出新需求
计算机组成的互联网结构包括三个层次:物理层、规则层和内容层。物理层是指计算机以及各种网络的硬件;规则层是指协调管理系统运行的规则,其表现是代码、编程和各种算法;内容层是互联网上信息构成的大数据和云计算,并且正在以突飞猛进的速度与人工智能相结合。[3]随着网络社会的不断延伸和数字经济新业态的不断涌现,三个层面的矛盾纠纷逐渐分化、定型,并提出了不同的法律需求。中国积极探索网络司法模式
1。物理层的纠纷。网络架构的硬件设施及其物理性能是网络社会的物质基础。这一层面的纠纷只涉及硬件设施和信息传输基础功能,主要有两类:一是因网络的物理结构部件产生的纠纷,如计算机、服务器、移动设备、光纤、交换机等相关的各类纠纷。二是因使用网络的信息传输性能产生的纠纷,只涉及信息传输功能,不涉及算法功能,如通过互联网购买商品发生的产品质量纠纷、通过社交媒体侵犯他人人格权,与线下买卖、侵权产生的纠纷并无本质区别。但物理层纠纷仍具有明显的网络属性,网络信息传输造成的后果比传统社会更快、更广,造成的损失可能是传统社会的许多倍。另外,相当一部分物理层纠纷发生在互联网上,适合网上取证、网上审理。因此,物理层纠纷的法律规则虽然与传统社会基本相同,但在适用时必须考虑互联网因素的影响。
2。规则层的纠纷。网络的规则层是协调管理互联网行为的“法律层”,至少包括三个方面:认证规则、兼容规则和互联规则[4],具体表现为各种协议、算法等。这一层面的矛盾纠纷与互联网的使用、发展密切相关,主要有三类:一是创设规则导致的纠纷,主要是以互联网为业的行为人,在其经营、管理、使用的互联网信息系统中创设协议、算法从而产生的纠纷。如,互联网平台与其雇佣的劳动者(如外卖小哥、代驾司机等)的派单、导航、限时纠纷,电商平台与商户、消费者相互之间的排名、评价、权限纠纷。二是利用规则导致的纠纷,如,利用数据技术过度收集、分析、使用个人信息纠纷,利用爬虫技术自动获取和使用信息纠纷,利用行为倾向分析信息实施“大数据杀熟”等歧视性行为纠纷等。此类行为大多表现为计算机“自动化”实施,线下主体对产生矛盾纠纷的直接行为并不参与,但行为的对象无差别遍及全网,没有采取技术阻断的用户都有可能受其影响。腾讯与360“扣扣保镖”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就是典型案例。三是破坏规则导致的纠纷,如,行为人使用技术手段破坏信息安全规则,攻击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产生的纠纷;“木马病毒”等网络黑灰产导致的纠纷等。网络社会的规则层发源于传统社会,其纠纷类型、案件标的、争议焦点与传统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网络规则本身的效力及正当性判断已经对治理规则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不仅涉及当事人双方,还会影响不特定的多数人利益,纠纷具有集群效应,解纷具有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