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党内法规的法律体系论
根据法治实践的依据,有的学者主张,既然党内法规已经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就应当赋予党内法规的法律地位。这种主张的理论依据不仅采用多元主义的法定义,把主义的国家法概念扩大化,还借鉴了西方的法社会学思想、自由主义法学的许多理论,证成了法不仅包括国家意义上的制定法、还有软法等社会法、政策与习惯,都可称之为广义的“法”,党内法规也应纳入广义的法的范畴。“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与制度往往是难分彼此的,许多法律就是制度,而制度就是法律;法律与制度往往是浑然一体的,统称为‘法律制度’。党内法规有党纪处分和党内制裁手段保障实施,党内法规的‘硬法’性质突出,这是其区别于一般社会‘软法’的重要标志。”[11]有的学者从中国党的领导地位出发,从法理和实践两方面证成党内法规的法律属性。“党内法规虽不同于国家法律,但‘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基于“法”外延的拓展,党内法规姓“法”既有法理的正当性,也有现实的必要性。党内法规,从“法理”上看,其制定是基于党员的认可和合意,是全体党员共同意志的体现,因而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效力。党内法规符合‘法’的一般特征,具有‘法’的一般属性。”[12]“党内法规一般调整党的组织、活动与党员的权利、义务,在某些公共治理和社会管理领域,党内法规也调整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公权力关系。因此,党内法规也应纳入国家统一的违宪、违法审查机制,以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13]是否把党内法规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部门,其实这方面的争议还是很大的。很多学者并不认同把党内法规视为国家法律的一个“部门法”,在坚持传统的国家法定义模式的前提下,建议合理区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毕竟是不同的,二者在内容、制定主体、调整对象、适用主体、适用原则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因此,不可将党规与国法混同,更不能用党规代替国法。”[14]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有一个具体的对接问题。既然是对接,那么,究竟是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靠拢,还是国家法律向党内法规靠拢呢?从以往的做法来看,两种情况都有。比如,原来党内法规规定了“双规”这一涉及人身自由的措施,但由于“双规”与宪法法律的关系受到不少质疑,2018年全国人大就专门制定了国家监察法,将“双规”变为“留置”,纳入到法律之中,这实际是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靠拢了。但是,这种靠拢解决的是形式上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对接问题,把原来的问题移向了法律,用国家法律解决了党内法规的问题,但监察法中的不少规定又涉及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这在监察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已经遇到不少争议),所以,实质上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如果让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靠拢衔接,那么,这种靠拢衔接的原则和理论基础是什么,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
另一种情况是国家法律向党内法规靠拢。比较典型的是党章修改后,宪法就主动适应党章的需要,相应地作修改。这主要表现在党的指导思想和国家根本任务等方面,党章发生变化,宪法主动与之衔接协调。有时候,党内法规没有变化,国家法律包括宪法也可以主动修改,以便与党内法规对接上。但是,党章等党内法规变化了,国家法律为什么必须随之变化,碰到什么情形才可以随之变化,什么时候必须随之变化,或者党内法规没有变化,国家法律又为什么可以主动变化以与党内法规对接,这些做法的道理、原则是什么,这方面我们的研究也相当薄弱。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靠拢,当然表明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主动性,但国家法律特别是宪法向党内法规特别是党章靠拢,又如何用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来解释?这些都是涉及国家政治体制以及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大问题,建议有关方面加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