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釆用主观标准需要对每个行为人的预见能力作出准确的判断,这无疑是对审判者和当事人的一种困难挑战,因为没有一个标准能够完全准确的判断出人的心理意识。依赖于心理学的抽象方法,其操作性和现实可能性都很低,存在诸多弊端。而客观标准采用以良家父或者合理人的注意义务为行为标准,更具有现实操作性,相对于抽象心理学方法所得出的结论也更加稳定准确。从而使受害人有更多的机会获得救济,也有利于减轻审判者在检验过错上的压力。其次,一个客观的标准更有利于大众约束自己的行为,使行为人更加谨慎地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违法性的本质及判断标准
关于违法性的本质,存在着各种学说和观点,难以统一。
主观违法与客观违法。基于故意或过失的为主观的违法。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能力,客观行为违法就具有违法性,则为客观的违法。主观违法即过错,指的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而对他人权益存在侵害的意图;而违法有其客观性,即违反法律法规且不存在法律理由。笔者认为违法性应是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益的客观事实,因此应以客观事实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过错,即行为人意图侵害他人权益这类意识性活动与行为的关系作为评断标准,因此客观违法的标准更为合理。文献综述
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形式违法,是指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命令。德国学者Merkel认为,违法是指否定法,即违反客观的法秩序本身。由于如今社会环境的复杂性,侵权行为的类别也愈加复杂多变,如果要对每一种侵权行为都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没有现实可能性的,更何况新型侵权案件层出不穷,要随时调整法律规定是不具有操作性的,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因此,实质违法应运而生。其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法益侵害说,其认为对法律所要保护的权益的侵害和威胁是违法性的实质。另一种观点是实质规范违反说,其认为违法性的实质即对法律法规的违反。团藤重光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整个作为法秩序基础的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笔者认为,违法性的“法”不能局限于实定法,而应扩大解释,因此实际违法比形式违法更合理。同时其法益侵害说比实质规范违反说更能体现法律精神内涵,更为科学。
违法性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两种学说。笔者认为,行为违法说更合理,行为违法说在一定程度上对结果违法说进行了批判,结果违法说很难解释远因加害行为。造成他人实际损害的行为不必然属于违法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不合乎法律对于此类行为设定的标准,或是没有尽到避免损害他人利益的必要的注意义务时,才构成违法行为 。虽然结果违法说体现了侵权责任法填补损害的功能,但是侵权责任法更重要的功能应当是权利保障。行为违法具有灵活性,也更有利于权利保障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