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一)案情简介
赫哲族民歌《想情郎》是 20 世纪 50 年代被记录下来的民间曲调。在 1962 年,郭颂、汪 云才等人在乌苏里江流域的赫哲族聚居区采风,收集到了许多赫哲族民间曲调,其中包括《想 情郎》。在这基础上,他们共同创作完成了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在 1963 年 12 月 28 日, 该音乐作品首次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进行了录制,署名:东北赫哲族民歌。1964 年,《乌苏里 船歌》发表时署名:赫哲族民歌,汪云才、郭颂编曲。2003 年该歌曲曾在中央电视台主办的 一次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上,被中央电视台节目一主持人公开视为创作歌曲,而非赫哲 族人的传统民歌。而北京北辰购物中心销售的刊载《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的各类出版物上, 署名方式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其中包括根据上述晚会录制的包含该歌曲的 VCD 光盘。
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认为这是赫哲族民歌,由《想情郎》等改编而 成。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双方走上了法庭,传唱了 40 年的《乌苏里船歌》发生了著作权纠纷。
(二)法院判决
2002 年 12 月一审判决郭颂等败诉,中央电视台等被告以任何方式再使用歌曲作品《乌苏 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并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在《法 制日报》上声明《乌苏里船歌》系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分别给付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 族级人民政府因案件诉讼支出的 1500 元合理费用。
2003 年 12 月 17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驳回 上诉。届此我国首个民族提出“保护民歌版权”的诉讼以胜诉告终。1
(三)庭审焦点 在《乌苏里船歌》案中,《想情郎》就是一种民间文学艺术,而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
《想情郎》的权利主体,即四排赫哲族乡政府是否有权利以其名义向法院主张民间文学艺术权 利主体的资格。在这个案子中,法院根据审理,认为该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期不同于著作权, 它的创作者已经无法确定,而该民间文学艺术属于赫哲族的名歌,那么就可以以此将四排赫哲 族乡政府认定为权利主体,通过这个再确定四排赫哲族乡政府享有的权利,就如同著作权人对 著作权的权利,最后就可以跟著作权差不多的审理方式确定权利的侵害,法院因此在审理中认 定郭颂等人侵犯了四排赫哲族对民间音乐曲调的改编权。
笔者认为,《想情郎》是民间文学艺术中的一种,那么就应该以民间文学艺术方向来审理 该案。民间文学艺术不同于著作权,虽然现在只能以著作权方向来审理该案,但并不能完全以 著作权法为依据。现如今,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并没有特别的规定,似乎一直就是借鉴其他法 律来对其进行保护的,在流传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民间文学艺术就因为没有得到好好保护而消 失了。尽管制定一部专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有很大难度,却已经刻不容缓了,为了保护 这些流传下来的宝藏,不管多困难,都要去努力。但是这样的法律应该解决民间文学艺术的哪 些问题呢?权利主体和权利归属的确定问题?保护期限确认问题?许可使用和收费制度?法律 责任和执法措施?
二、民间文学艺术需解决的理论问题 我国从过去到现在都始终未定制专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而是通过著作权法等其他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终字第 246 号民事判决书[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