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大赦制度由来已久,无论是在史料记载中,还是现代影视作品或文学作品中都时常出现它的身影,坊间对此也是耳熟能详。作为一种较大范围的免除罪名和刑罚的政治手段,大赦制度具备相当的历史深度和地域广度,自秦汉以来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一直被频繁地使用,直至民国时期依然有法可据。而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赦虽然在早期的宪法性文件和五四宪法中有过规定,但在现行宪法中却不再出现,在近70年的政治实践中也从未得到实施,学界对此的研究也并不感冒。 

时近改革开放40年,在我国经济稳步增长,社会意识逐渐开明的大背景下,学界对于宪政体制和刑法制度的研究也不断深化,而赦免制度也是其中重要的一个领域,如陈云生、阴建峰、王娜、陈东升等学者纷纷在其相关著作中对大赦制度展开了现代化的思考。笔者希望能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以更加开放的思想来重新审视这一问题,通过对中国刑法历史的学习和对相关学者观点的研究来了解我国大赦制度的前世今生及其在漫长历史时期中所发挥的作用,并对其现代化重构的价值和意义展开初步思考。

                  一、大赦制度概念解读

在中国,“大赦”这一说法古来有之。无论是史料记载还是坊间传闻,历朝历代都或多或少有皇帝“大赦天下”的说法,可见其有相当的历史深度。不仅如此,在世界范围内,大赦都是一种广为流传和使用的政治手段,只不过叫法不同(英文中的大赦为“amnesty”),可以说,大赦这一概念也是具备相当的地域广度的。然而不同的地域文化对于大赦有着不同的理解,其具体规定在世界各国也不尽相同,学界对大赦这一制度的性质也存在争议,但在某些方面,我们对于大赦的认识是一致的。通常地,大赦被理解为一种大范围地宽免罪名和刑罚的手段,往往由统治者以法律或者法令的形式进行发布,旨在免除符合特定条件的不特定的多数罪犯的罪名和刑罚。

从中国历史的维度来看,“大赦”属于赦免刑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同属这一体系还包括赦、常赦、曲赦、肆赦、特赦、恩赦、郊赦、别赦、赦徒等形式,不同的形式往往适用于不同的条件和对象,当然这其中也有一些交叉重叠的部分。泛观中国古代刑法史,皇帝颁布大赦之令的情形不胜枚举,常见的包括:践作(皇帝登基)、改元(改变纪年的年号)、立后(册立皇后)、建储(立皇太子)、大丧(帝王、皇后、太子等离世)、帝冠(皇帝加元服行礼)、定都(设定国都)、封禅(皇帝祭天地)、年丰(五谷丰登之年)、灾异(出现大灾大难)、克捷(战争胜利)等等,有史料可考,自秦代以来的两千多年的历史中,仅大赦就达1200多次,可见中国古代大赦实施之频繁。

如上不难发现,但逢国家重大事件,皇帝往往会下大赦之令,或为庆祝,或为哀缅,或为救济百姓,以显“皇恩浩荡”。长久以来,用“大赦”来调节政治紧张关系,彰显开明盛世,成为了许多统治者的做法。从中可知善用“大赦”不失为一种经世治国的高超的政治手段。 

                 二、我国大赦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大赦制度

    1、古代大赦制度的起源

大赦之“赦”,最早可以追溯到尧舜时代,据《尚书·舜典》记载,舜曾经有论:眚灾肆赦。程颖之《传》释曰:“眚,过。灾,害也。肆,缓也。过而有害者,缓赦之。”孔颖达疏曰:“若过误为害,原情非故者,则缓纵而赦放之。” 可见在尧舜时期就已经形成了“赦”的思想,而这里的“赦”主要适用于过失犯罪,意为放免。这是古代制度下诞生的产物,也是现代赦免制度的萌芽。而真正的大赦,则发轫于春秋时期,据《春秋》记载:“庄公二十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此处所谓之大眚者,乃指“其所肆非一人一邑,盖举国一国之中咸肆之,故曰大也。” 而邱濬释之曰:“按后世大赦天下,其原盖出于此。” 。上述史载在赦免制度的发展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它把过去仅针对特定对象特定案由的过失犯罪赦免,扩大到对一国之中所有的犯罪进行赦免,造就了现代大赦制度的基本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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