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压制基础理论
(一)股东压制的内涵
股东压制是“描述控制股东限制或者排除少数股东能参与企业管理和剥夺他们从其投资中应得的重要经济收益的各种各样滥用性策略词汇 ”。《布莱克法律大辞典》将压制定义为公司之中尤其是封闭公司中的直接管理人或是实际控制人对于少数股东的不公平对待 。
施天涛教授认为在封闭公司中会存在股东之间的纷争、欺压和僵局。公司内部的争吵、争斗是谓纷争,而与少数股东所固有之期待不符合的行为或任何负担性行为、粗鲁性行为或错误性行为是为欺压 。纷争是是一种常见并且不可避免的在公司内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现象,如果纷争发生在对公司实施着有效的控制的某一股东或者若干股东和弱势的中小股东之间,极有可能导致实际控制的一个或数个股东运用权力打压其他参与管理的股东获得营业上的合法利益。存在这种情况的公司的继续盈利运行会造成中小股东不可避免得成为牺牲品,存在被排挤榨取的可能。杨署东教授也在其专著中指出股东压制之压制是一种挤出行为,即“拥有公司权力的控制股东及其关联认识利用控制权部分剥夺小股东持份在公司应得收入和好处 ”。论文网
在参考股东压制相关资料以及域内外部分案件实例分析,笔者初步总结认为,股东压制是主要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也可称为封闭公司中。基于股份多数决和有限责任公司独有特点中可能存在的缺陷,公司内部出现一个或多个享有实际控制能力的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排挤甚至榨取其他中小股东,部分剥夺小股东基于持份可期待享有之权益。其在形成原因和表现形式上类似于强权下的暴政,或戏比“婚姻中的家暴”。我国出台《反家庭暴力法》,赋予遭受家庭暴力的成员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权利,此外夫妻双方在满足法律规定的诉讼条件下也可起诉离婚。类比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赋予了中小股东诸如退股权等在维持公司继续存在运作前提下的救济方法,在一定层面上近似于人身保护令的效果,在维持公司正常运作的前提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而当作为“人身保护令”的现行的救济手段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时,受压制的股东是否可以提起如夫妻“离婚”方式的解散公司诉讼即救济自身权益呢?
(二)股东压制成因分析
1。 “经济人”的本质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本质上是“关于委托人与代理人或者受托人之间的权力分配与安排的基本模式 ”。不断扩张规模的现代公司造成的结果就是:公司内部的股东所有权与公司经营权发生不同程度上的分离,从而导致同一公司中不同股东对企业的控制能力逐渐式微。与此同时,一种新的机制即经济学层面的“委托—代理”机制基于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需要而产生,逐步构建成为现代公司治理新模式。在这一机制关系存在“委托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两种不同类型。然,这两类“人”基本符合威廉姆森关于经济人的行为特征的基本假定即:“经济生活中的人总是尽最大能力保护和增加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说,经济生活中的人都是自私的,而且,为了利己还可能不惜损人 ”。
不同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存能力强弱之别在现代公司的运行过程常有,从而导致在信息上的不对称如控制股东一般掌握着公司收益状况最完整的第一手信息,但不充分揭示甚至歪曲;利益上的不一致如股份多数决原则下的表决权使得控制股东享有了因此产生的追加利益,导致其与小股东利益关系的不一致。出于保护甚至是增加自己的利益,有强控制能力的股东就会运用其权力以看似合法的手段排挤小股东的管理,榨取小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