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213年,李斯奏请焚书坑儒。从此,秦王朝开始禁私学,废除官学,无论中央还是地方都设置吏师对黎民百姓进行法律教育,社会人人学法,官府还为百姓设置专门的场所来进行法律教育。吏师以培养傀儡官吏的目的教育学生,将法律教育转变成了一种官僚教育。然而教育领域出现了破坏了学术自由等复杂的局面,对法学的发展造成了阻碍。但是从客观角度来看,秦王朝确实让法律教育的内容更加丰富。首先,以《法经》为根据,制订根本国法《秦律》,实现了春秋战国时的法理理论,构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其次,秦王朝重视法律教育让国家官吏把法律教育的特权一把抓,从《秦简》、《尉杂律》、《内室杂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在法律教育在秦朝的地位可见一斑。

    汉承秦制,又吸取了秦王朝的教训,汉朝崇尚”无为之治”,从而为百家学派重得生机提供了一个比较宽松的发展环境,其中脱颖而出的,是儒家学派。刘彻接受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灌输,将封建统治阶级的正统指导思想确定为儒家思想,法律教育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公元前136年,刘彻罢免了各家博士,专门成立了儒家的“五经博士”,正式拉开了“独尊儒术”的序幕。公元前124年,丞相公孙弘作为第一个儒生提出“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从此教学成了博士最主要的职能,标志着太学的设立。是官学的一种主要形式,沿用至清末。博士的教学主要以儒经为主,儒经教育成了当时法律教育依赖的对象,主要教育的内容是儒家思想对法治的阐述,这是汉代法律教育的特点之一,后代跟随了这样的法律教育方向。

   “以儒生而兼习者”、“世业者”、“授徒传习者” 这三种类型是两汉时期法律教育主要的私学表现形式。家学为学者研究传授法律的方式,这也是两汉法律教育的主要形式。传道、授业、解惑,“常有千数”。这些实践,既壮大了律学,又使法律教育处于良好的水平,使经学成为了中国古代律学的代表,让中国古代法律教育与儒经紧密联系在了一起。

(四)法律教育的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教育得到了充足的发展,应时而生的还有专门的法律教育机构,这一切都得益于当时社会政治动荡,皇权被削弱,士族阶层的取向决定学术多元化取缔独尊儒术的局面不可避免,留给了思想文化广阔的空间独立发展。论文网

    公元227年,魏明帝同意了尚书卫凯“请置律博士” 的请求,公元229年,设立律博士一人,担任地方司法官员和狱吏的法律教师,博士律被后世历代所沿用。律博士的设置改变了法律教室由官吏兼任的现象,是中国古代法律教育史上的一个重要标记,标志着法律教育从此有了专门的教师来教授。然而律博士除了传授、研究法律的职责外,还作为司法机构官吏或大理寺属官参与到立法、执法的工作中,这样教学和司法实践共同进步,推进了法律教育和律学的发展。

    专门的法律教育学校也随专门的法律教师的出现而繁衍出来。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独立的专门法律教育学校在姚兴执政期间设立于长安,召集郡县的官吏来此处学习,这形成了一种带有职业性质的法律教育。

(五)法律教育的繁盛

    唐宋时期以官学形式作为法律教育开展的一种主要形式代替汉代沿用至唐的私学形式,直属国子监领导,而且与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具有地位相同,这个时期的法律教育制度趋于成熟,完备的法律教育开始变得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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