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官方正式成立独立的法律学校,隶属于国子监,时称律学。但在唐代发展并不稳定,风雨飘摇,但还是得到保存并有了较大发展。
宋朝沿袭唐朝的制度,但只设立了律博士,比唐代多设置一位律博士,学生的来源也较唐代宽泛,教授的内容大同小异。
让法律教育和科举考试相结合起来是唐宋时期法律教育鼎盛的最明显特色,常科中设置“明法”一科。人才的选拔需要通过法律知识的考核。到了宋代,法律的地位提升到“理国之准绳” ,统治者较之前历代统治者更为看重法律的作用,法律考核也成了选官程序的重要内容。
(六)法律教育的衰落
拥有2000多年历史的中国古代法律教育,到明清开始发展,主要有三个原因:首先,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发展过于极端,在教育领域更加看重官学的作用,扼杀了自由学习的风气;其次中国古代法律教育与律学的复杂联系。古代律学的首要任务是解释现行成文法,到了唐宋,立法技术、律文注释都达到了鼎盛,使得律学失去作用,法律教育开始衰退;然后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完成,儒家思想统治中国法律思想,儒经越来越重要,导致法律教育最终归附与儒经教育,而失去其独立的地位。
元明清时期的法律以重刑打击、取缔各类独立于官方的结社聚会。 元代没有设置律博士这一职位,但法律教育的本质是儒经教育 。
明清时期,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获得空前绝后的发展,日益膨胀的皇权和逐渐僵化的思想文化使得教育制度和科举制度逐渐衰落。明、清都推崇儒经。经学成为明清时期的主要学科,程朱理学成为学者研究的最基础内容,也成为他们进入官场大显身手的跳板,而律学却走上了末路,明清二朝均未设置“律学”和律博士的职位,程朱理学取代了正规的法律教育,虽然在统治者眼中法律仍是治理社会的工具,但中国古代法律教育从此开始衰落。
明太祖十分看重法律教育的宣传,作为明朝的开国皇帝,他强调“法贵简当,使人易晓”,亲自编纂《大诰》并用法律强制措施在民间推行。此外,还将《大诰》和《大明律令》纳为科举制度的必修科目。
清朝沿袭明朝的制度,对法律的考核十分严格,每个月都要跑对法律条例进行严格的考察,对考核不通过还态度不端正的人还要进行处罚直至通晓熟习为止。清代还有一种特有的法律教育形式,刑幕教育。起源于明代中叶,是国家撤销专门的法律教育形式而出现的一种别开生面的法律知识传播的形式,这种形式是清代法制的重要部分,对中国古代法律教育的延续和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本质看来,刑幕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全面的研究法律,而只是为了辅佐统治阶层进行独裁统治。
三、中国古代法律教育的特征
(一)教育目的功利化文献综述
追功求利是中国古代法律教育的主要目的,法律教育失去自己的独立地位沦为统治阶级政治的傀儡,统治阶级兴办法律教育并不是为了社会法治公平,而是为了培养对其统治有利和维护封建皇权的官吏;黎民群臣接受法律教育并不是为了公道公正,而是希望达到仕途顺遂从而平步青云的目的。究其根本,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受到封建皇权政治的影响,我国古代的法律教育完全是依附于封建皇权政治,从官学法律教育的体制可以看出,封建统治阶级将官学法律教育看作维护他们统治的工具,通过培养思想符合封建法制要求的官吏,来达到推行封建皇权专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