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商业保险大规模的进入日常生活,保险合同纠纷类案件逐渐进入到人民法院的审判领域,其涉及的很多问题值得探讨和研究。本文结合我国保险法的十七十八条规定,从审判时间中出现的几个案例来探讨保险法第十七十八条所涉及的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说明义务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义务的履行范围、义务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93089
毕业论文关键词:免责条款,说明义务
Abstract:With the large-scale commercial insurance into the daily life, insurance contract dispute cases gradually into the people's court of the trial area, which involves a lot of problems worthy of discussion and research。 In this paper, we discuss the obligations of the insurers covered by Article 188 of the Insurance Law from the several cases appearing in the trial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78 of China's Insurance Law, and explain the purpose and purpose of the obligations and the fulfillment of the obligations Scope, obligation of violation and its legal consequences。
Keywords:Disclaimer,Describe the obligation
目录
1 引言6
2 案例分析6
3 保险说明义务概述7
4 保险说明义务相关规定和适用的完善11
4。1 立法层面11
4。2 具体适用层面12
结语 14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6
近年来,随着商业保险大规模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保险合同纠纷类案件逐渐进入到人民法院的审判领域,并且每年此类案件数量都在上升。虽然现在这类案件在全部的民商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还没有太高,但是其中所涉及的诸多问题很是值得探讨和研究。
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两条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但由于《保险法》第17、18条对说明、明确说明、违反后果等规定的不明确,实践中引发的争议较大,也时时困扰着作为裁判者的法官。以下先从几个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几个案例来进一步说明《保险法》第17、18条所提到的的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一、案例分析
【案例一】
原告王某某。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市分公司。
2015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原告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且不计免赔率。2016年2月9日该保险车辆在江苏省境内与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经当地交警队认定为同等责任,后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共赔偿死者亲属(含精神损失费)226605。73元。嗣后,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向被告申请理赔,由于理赔存在差额,双方产生纠纷。
被告的主要抗辩意见为:1、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保险公司赔付范围。2、由于原告违反装载规定(超载),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我公司应免赔10%。
对此,原告则认为,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将合同条款一并交给投保人,原告方根本就不知道有哪些是保险公司不赔。
此案法院调解结案(保险公司未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也没有扣付10%的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