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在黑龙江绥化市兰西县的街头也发生一样令人揪心的一幕。一个婴儿被遗弃在街头,四天的时间里面都没有一个人去看一下那个孩子,最终小婴儿被活活的冻死。据周围学校的学生说,婴儿是11月21日晚上被遗弃在那里的。婴儿被遗弃的地方并不偏僻,来往的行人很多,但是没有人去关心婴儿。学生说他们发现婴儿后就报警了,但是警察却在3天后才赶到。
这些事件都在狠狠的敲击着人们的心脏,近年来社会上见危不救的事件还有很多。助人为乐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现在一个个见危不救事件的出现,无一不在告诉我们当今社会道德的缺失,精神文明的缺失,这对我们国家、社会造成的影响极其严重。随着这些问题的出现,促进了人们对于刑法立法是否完善的司考,“见危不救”是否应当纳入刑法规定中,以此来遏制这些事件的再次发生?国内学者对于设立“见危不救罪”褒贬不一,争议较大,至此还没有达成任何的共识。
鉴于现实生活中见危不救事件频繁发生,而原本道德对其的制约作用已经苍白无力,所以,我们更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来定性“见危不救”问题,将其作为一个犯罪行为纳入刑法中,让其受到刑法的规制和调整。本文就是探讨“见危不救”入罪几个问题的探讨,以及对“见危不救罪”设立的立法建议。
2 见危不救的概念以及与见义勇为的区别
2.1 见危不救的概念
见危不救字面上意思就是面对他人的危难情况,不救助的行为,但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我们应当从法律的层面上对其进行解释。
首先,要有急需救助的危险存在,该危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其次有救助义务的人在能够救助却没有救助的行为,最终造成急需救助者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的。
2.2 见危不救与见义勇为的区别
见义勇为字面上的意思就是见到他人处于危难之中,挺身而出救助他人。见义勇为的行为通常也将见义勇为者处于一个相对危险的环境下,更有可能是需要见义勇为者舍己救人,这是一种英雄行为,法律并不能够逼迫每个人都成为一个英雄。而见危不救就主要针对一般人,不需要你去舍己救人,只要在你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能够伸出援助之手。所以不能说一个人不见义勇为就是见危不救,两者的概念相差较大,不能够像口语中一样混淆而谈。 论文网
3 “危险”的分类与内涵
对于需要见危救助的危险情况,应当对其进行细致的划分,并不是所有的危险都有救助的义务。
第一类是财产的危险与人身的危险。当见到一个人的钱包被扒窃时,义务人是否有帮助的义务?当一个人溺水,正在垂死挣扎时,义务人是否有救助的义务?从这两个案例来看,笔者认为,只有在他人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难中时,义务人才有救助的义务。毕竟,公民的生命高于一切利益,而见危不救罪的救助义务又是从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的,因此,法律对于义务人的要求就不能太高。
第二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和假象的危险。当义务人看到一个人重伤躺在路边,奄奄一息,这时义务人是否有救助的义务?当义务人看到一个人走在路边,身旁的汽车从他身边呼啸而过,这时义务人是否有拉他一把的义务?笔者看来,第一个案例中他人的危难情况已经真实存在并且正在发生,义务人如果不救助,极其可能导致需救助者最终的死亡。第二个案例就比较复杂,因为危险还没有真实地发生,还处于义务人以为他人有危险的假想状态,也许驾驶员车技极其高超,即便从他人身边贴身开过,也不会撞上。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前一个义务人是应当有救助的义务的,因为如果义务人不救助,一定会发生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第二个案例就存在不确定性,刑法不能要求义务人对于危险还有预见的可能性,不然大家都不能出门了,一出门就可能因为没有预见他人的危险而被处罚,那么就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刑法也会被人人所恐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