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相关理论

(一)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概念

《商业银行法》第七章第七十二条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做出了规定, 但是这条规定仅仅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原因做出了三点说明,在现实生活中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内涵远比这要复杂。通过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相关理论的研究,借鉴许多中外学者的观点后,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概念应当如此表述:它是一种在商业银行无法继续经营或者严重资不抵债时终止其经营资格的法律制度。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与公司破产类似,但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二者在具体规定上有很大差别。

(二)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方式 

依据我国有关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方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五种:接管、并购重组、撤销、解散和破产。

1.接管 

所谓接管,是指商业银行陷入经营困境,无法正常营业,或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相关人利益时,商业银行的主管部门通过成立专门组织代为管理日常业务。 《商业银行法》六十四条对接管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 接管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采取多种方式,努力恢复商业银行的经营能力,一来可以保护储户的基本权益,二来也起到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作用。

2.并购 

商业银行的并购可以参照公司的并购,分为市场的主动并购和被动并购。

主动并购是在没有或者很少行政机关参与的情况下,各商业银行遵循市场规律,进行充分竞争,实力强的商业银行可以对实力弱的进行收购或者多家商业银行根据经营情况进行合并;而被动并购是指在行政部门的大量参与下,对经营情况不乐观的商业银行组织合并,使其丧失经营主体资格的一种并购方式。论文网

3.被撤销

所谓商业银行被撤销,是当商业银行的亏损情况十分严重,没有金融机构愿意收购或者兼并之时,由管理商业银行的主管部门出面通过行政命令关停或者由法院通过判决终止商业银行的经营资格。这两种方式都将最终导致商业银行退出市场。由于撤销这种强制性退出市场的方式效率高、清算简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被大量应用。

4.解散

所谓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规章规定的解散事由或者符合相关法律中有关解散的规定,无法继续经营或者丧失继续经营能力,经商业银行主管部门批准和办理注销登记后,取消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有关商业银行解散的规定,主要规定于《公司法》之中,并且较为详细具体。

5.破产 

这里商业银行的破产指的是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商业银行到期未能偿还债务,经营状况不断恶化,严重危害债权人和存款人的利益的情况下,由存在问题的商业银行或者其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根据该申请进行判决,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部债权人的一种退出形式

二、我国银行业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评价

金融行业是我国社会zhuyi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稳步发展,我国社会zhuyi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完善,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体制也逐步建立建全。但是,由于我国自改革开放时期才开始建立社会zhuyi市场经济,虽发展迅速但毕竟时间不长,而金融业起步更晚,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市场化程度较低,法律法规体系构建不完善。此外,由于我国近些年金融行业发展迅速,当前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已然相对落后。所以,对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进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长时间的理论研究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还存在以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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