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问责制盛行全国同时,公务员问责制的制度建设也不断健全,都通过法律途径来使问责制度得以实现。从中央政府到各级地方政府都出台了相关的办法和规定。例如,“2003 年8 月,湖南长沙在经过长达半年多的试点后出台了《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将现任的市政府领导及所辖下属职能部门的80 余名行政一把手都列为‘被行政问责对象’。该办法对问责的事由、程序、方式等都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2015年7月,《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提出对于行政机关集体违法要追责负责人的规定。②

综上所述,我国公务员问责制在体系建设上,已经存在系列的法律法规,虽然发展已成体系,但是还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问题。

(一)问责意识滞后

问责制度实行以来,虽然各种“问责”不断涌现,但是从问责的角度来看,各群体对问责的意见还不统一,问责的主体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监督不到位,怯于行动,难以认真落实问责制到个人,不主动去问责,且对于问责的问题界定还不清楚,对有责的不问责,对非责任的随意问责,也有一部分怕得罪人,尤其是怕得罪上级领导,而不去问责。从被问责的对象来看,这些问责的客体,认为自己无过,不愿意正视问责问题,从内心抵制问责。平时处于领导地位的公务员怕问责制会“拖泥带水”的问责到自身上来,更加对问责的贯彻落实执行不到位。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二)问责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公务员问责制不仅仅要将问责执行到底,还要将问责的责任追究进行到底,在一些地方,被问责的市长、省长在媒体报道后,起初相关机构会介入调查,让人民体会到问责带来的好处,但是一旦媒体退出跟踪报道,问责就会浮于表面,等到风平浪静后,被问责的官员可能就会被调任到其他地方继续任职。问责到职位级别较为大的公务员,许多情况下问责只是形式化的过程,没有具体的实际程序去操作,仅仅是给予口头警告,或是当事人出来道歉检讨一下,对于他们来说事情就这样过去了,然后该辞职的还在岗位上,该降级撤职的仍然逍遥法外。这样长此以往势必会造成公务员队伍的腐化和问责的难以进行,所以问责要追根问底,坚决解决问题的根源才是解决问题的最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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