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风险不断提高,它主要表现为恶性拆迁持续存在、社会底层规模扩大以及生态环境恶化。此中的农村房屋拆迁风险已然变成风险社会所必须防控的重要对象之一。
(二)社会风险防控之首要对象——房屋拆迁风险
在构建能够应付社会风险的体制时,应当对如何建立这样的体制加以关注。城镇化的外部表现在于,城镇面积变大、农村风貌转变为城镇风貌,同时农村人口向城镇人口移动,从而使得城镇的住宅规模变大,基础设备更加齐全。为了实现城镇空间的延长和伸展,达到城镇化目标,要求必须通过拆迁等手段,不断扩大城镇的人口数量及规模。与此同时,我国在经过不断的旧城改造之后,进一步改善了原来的功能架构,逐步提升发展规格,加强完善城镇的功能结构、生态环境及景观等。[ 陈百慧,冯迪,王子模。城镇化进程中风险应对机制建立——以应对拆迁风险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5(15)。]
所以说,城镇化目标能否得以顺利实现,取决于能否在城镇化进程中妥善地应对各种由拆迁引发的危害及矛盾。构建一个防范风险的机制,以解决拆迁中存在的问题,正当的对待城镇建设和广大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营造社会群体诚心诚意认同拆迁、改建城镇的气氛,加快建设持续、健康和稳定的城镇化,这些对于减少城镇化进程中风险,调动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性是有益的。是以,想要构建完整的预防风险社会的体制,必须将重心放在构建一个如何能够有效、长期的应对房屋拆迁,规避风险的运行机制上。
(三)具体表现
致使拆迁产生危害的诱因极具多样性与并发性,譬如,被拆迁对象不了解拆迁补偿的法律规范,为了满足一己之私,坐地起价,而开发商想要维持效益,就会任意进行口头应允,过后却不践行诺言,终究使得被拆迁对象和开发商利益处于紧急的利益关系中,矛盾随时都有可能发作。由于政府未能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对房屋拆迁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致使开发商不能遵守有关的政策,侵害弱势群体的利益。再者,不公无理的补尝加深了被拆迁人的心理落差,使其对政府心生不满,乃至公然抵抗政府行为,加深拆迁难度。
并且因为拆迁政策的缺失,使得政府无法拥有一个能够让人依法实行强制拆迁的凭证,导致有些被拆迁户无正当理由的拖延,耽搁拆迁工程,阻挡城镇化发展进程。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人无法达成正当的拆迁规划和举措,由此产生严重的心理不平衡问题。尤其是在开发商和被拆迁人之间,开发商往往利用自身条件,强行迫使被拆迁人进行搬迁,而被拆迁人则会为了自己的权益进行抵抗,最终导致不可避免的群体性冲突事故,严重时则会引发伤亡和流血,政府的工作难度益发加深,乃至爆发社会冲突。文献综述
是以,有效的机制可以预见风险、辨别风险、划界风险和解决风险,有利于实行拆迁工作,同时对于城镇化的发展来说也是不可缺少的。[ 陈百慧,冯迪,王子模。城镇化进程中风险应对机制建立——以应对拆迁风险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5(15)。]
07年,江西抚州市的宜黄县政府作出决策,其决定在河东新区建立一个新的客运站,以此来进一步满足地区百姓的发展需求,于是07年的11月,当地政府就对客运站的建设进行了相关的项目立项,共计有21户将进行拆迁,不包括钟家在内的其他二十家搬迁户都在规定的时辰中与当地的宜黄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相关的赔偿合同。而钟家以加油站为类比,希望得到预期的经济补偿,被政府以不合理为由拒绝,至此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09年10月之前,谈判无法继续,政府也未曾采取强制行动来迫使钟家人搬迁,而是与钟家进行了50多次谈判,见收效甚微,到了10月的中旬,宜黄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更好地进行拆迁工作,向当地的房管局申请行政裁决,一个多月过去了,最后是由县房管局贴出了强制钟家进行房屋拆迁的告示,其严肃声明钟家必须在09年的12月上旬之前进行迁居事宜。然因限期内钟家并未进行搬迁,政府只得于2010年4月对钟家实施了强制性的停电举措。同年9月宜黄县副县长又带着城建部门亲自前往钟家实行拆迁前的准备工作。在此过程中,城建部门的职工人员与钟家发生争执,导致钟家三人烧伤,一人死亡。[ 萧武。宜黄事件反思[J]。中国乡村发现,2010(3)。]宜黄事件后,当地官员为地方政府进行辩护,得到了公众与媒体一轮又一轮的指责和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