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分
研究探讨两种错误: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有利于深入研究:对故意的阻却方面,何者能成立的问题。两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在客观方面得以显示:相同之处是两种错误均是指实施者所想要侵犯和攻击的对象与事实上侵犯和攻击的对象是不一样的。可是,在本质上,二者又存在着分歧:第一,实施行为的人在打击错误中,是在针对其所想要瞄准的受害者,在主观方面从最初就指明了的正确目标体;而对象错误的行为人所瞄准的受害者一直都是想要攻击的之外的错误目标。第二,打击错误是行为者在其主客观上的偏差与客观事实结果之间存在失误,若此时实施的是间接故意的行为,依然可以构成犯罪既遂,若此时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的,就相反的构成了犯罪阻却;而对象错误是实施者从起初到最后,在主观上对所欲攻击的对象就存在故意,想攻击及侵害该对象,一旦这时候依旧属于同一犯罪构成,那么就可以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得出犯罪既遂的最终结果。由上述分析可得出,打击错误对故意的阻却可以成立,亦可以不能成立,需要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由上可得,一旦想区分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就可遵循的以下的标准:以实施者实行行为开始,以实施者的目标对象与实际受损对象的是否重合为核心内容。
(三)具体打击错误的处理原则
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所推崇具体打击错误的处理原则是存在着差别的,被多数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的是犯意转移理论,而被大陆法系国家采纳的则是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两种,其中法定符合说受到推崇。
1。 英美法系国家——犯意转移理论
犯意转移是指实行者在其想侵害某一目标时,使得另一个目标受到其错误的打击而遇损。即使行为人对受害者没有实际上的故意,但是在法律上,仍然被看成是对意图侵害的对象的故意转移到了被误伤的对象的身上,仍然构成了该罪的既遂,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刘志心。美国刑法中的犯罪论原理。人民出版社,2010:75。]这在英美法系国家受到很多学者的赞同。
犯意转移在实践中受到一些限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情况:只能适用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案件中,但是在共同犯罪中有限制,在抗辩转移中不存在。并且它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着一些缺陷:(1)在杀人故意的数量上确定为单个还是多个?若是单个的话,那么成立故意是对其中的哪个;若是多个的话,又为什么不数罪并罚。实际的犯罪与转移后的犯罪关系又如何界定?(2)犯意转移的对象范围是不是明确的?如果把具体特定的侵害对象扩展到了抽象的、不能确定的其他人,那么在判定时仍然定该罪或定轻罪能否符合刑法的合理性?(3)在行为人未杀了特定的人,却要受到同样的惩罚,就会迫使行为人不断的进行更残酷的惩罚,直到达成自己的目的。这样的效果是不符合刑法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原则的。由上述分析可见,虽然英美国家大多数学者都赞同该理论,但在实践中,犯意转移理论仍然有一些缺陷,是无法弥补的。
2 大陆法系国家——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
大陆法系的学者经常以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两种理论来研究打击错误的具体处理。法定符合说指的是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实施者本身是想要侵害某个客体的,在实际结果发生后,也确实侵犯了某个客体,就可说明他是故意犯罪的,而不管他是不是达到了自己的目标。例如,甲想要枪杀乙,可是由于丙和乙走的太近,使得造成了丙死亡,因为乙和丙在法律上均有人身权,又各自有生命权,并且行为又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范畴,因而能够得出成立犯罪既遂的结果。法定符合说实质上是比较注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使得法益被侵害,即使法益在客观上被侵害,也算是成立,则犯罪既遂这一结果同样是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