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在我国司法实务界也是一个容易被混淆的概念。在立法上,无论是个罪中的暴力问题还是暴力的共性问题,在我国刑法中都没有明确具体的界定,且存在某些方面的立法缺陷。如刑法对某些暴力犯罪没有规定、对暴力的含义没有界定、对某些暴力犯罪的法定刑配置得不够合理、对暴力与相关概念的界限没有具体明确的刑法解释等等;加之理论上对暴力也无较为透彻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故司法实务界在涉及对个罪的认定时,因对暴力无统一认识导致产生分歧,也极易与其他相关概念混淆,从而不能准确理解和认定暴力,导致出现对暴力犯罪定罪量刑方面的错误。 

由上可知,从刑法角度全面理解和研究暴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事实上,刑法中的暴力存在很多共性的问题,如暴力的含义、暴力的功能和类型、暴力与相关概念的界限等,这些共性问题可以指导我们对个罪中暴力的准确认定,因此有必要对暴力的相关共性问题进行研究。针对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和我国学界对暴力的研究现状,我尝试对刑法中暴力的含义和特征、刑法中暴力的功能和类型、刑法中的暴力与相关概念的界限等共性问题进行全面深入地研究。

一、我国刑法中暴力的含义和特征

(一)刑法中暴力的含义

关于刑法中暴力含义的争议焦点在于四个方面:一是暴力是否包含胁迫;二是暴力是对人还是对物实施的;三是暴力是否要求须使被害人的身体或心理受到强制;四是暴力是否仅为一种行为手段。我认为:一,暴力不应包含胁迫;二,暴力既可以对人也可以对物实施;三,暴力应要求达到妨碍被害人意思自由的程度;四,暴力不应局限为一种行为手段,也可是实行行为。这种理解符合我国的刑事立法的司法实践。如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中的暴力是一种行为手段,故意伤害罪中的“暴力伤害”则表现为一种实行行为。然而,上述对“暴力”的四种解释中,虽然这些解释或多或少都揭示了一些刑法中暴力的内涵,但都并不能全面揭示暴力的含义。因为第一种解释将暴力与暴力胁迫等同所以不可取。第二种解释仅将暴力作为一种犯罪手段,排除了暴力作为实行行为的情况,因此也不可取。至于第三种和第四种解释虽然都强调了暴力须达到妨碍被害人意思自由的程度,第四种解释还强调了暴力的现实性,但这两种解释没有将刑法中的暴力与犯罪学角度的暴力区分开,忽视了刑法中暴力的功能,即对定罪量刑有影响这一功能,并且没有强调暴力是非法的,所以也没有全面揭示暴力的内涵。

综合以上分析,[姚春燕。论刑法中的暴力[D]。湘潭:湘潭大学法学院,2006:10。]刑法中的暴力具体可包括五个层面的内涵:一是行为内容,暴力是强制的力量或武力,这是由暴力本身的词源意义所决定的。二是行为性质,其行为性质具不法性,这是由刑法所规定的暴力犯罪的本质所决定的。三是行为对象,一般对人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对物实施。四是行为程度,暴力至少能达到妨碍被害人意思自由的程度。五是暴力要求能对定罪量刑有影响,这是由暴力的功能所决定的。因此,所谓刑法中的暴力,是指对人身或物实施的,能妨碍人的意思自由且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不法强制力或武力。

(二)刑法中暴力的特征

刑法中的暴力有如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法律特征

刑法中的暴力与其它暴力相区别的一个关键便是其具有法律特征,这也是刑法中的暴力与犯罪学中的暴力的关键区别。其法律特征表现为一种规范性。要研究这种规范性必须以规定暴力的刑法规范为依据并结合暴力犯罪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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