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国外新能源和节能政策的发展
2.1.1德国新能源在建筑节能中的政策发展
德国能源匮乏,一次能源产品中的石油等产品近三分之二的来源是进口,对能源的节约利用、环境的保护是德国政府开发利用能源的一贯政策。德国位于欧洲西部,地处纬度高,冬季长,所以德国政府需要着重解决的节能领域就是建筑供暖耗。
(1)德国新能源和节能政策德国能源政策的制定有三大目标:保障供给、经济节约、保护环境。
2000年4月,德国联邦议院正式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KEL)》。为每种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特别是太阳能光伏发电所发的电规定了补偿标准,更大规模地促进了德国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发展,在2001到2005年间,德国分离发电装机容量年均增长20.9%,2005年达到了18428MW。2005年,德国政府通过了《国家气候保护报告》和《第五次能源研究计划》,该报告强调了对住宅能源节约计划的推广,争取到2020年使德国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减少40%;并且德国政府在《第五次能源研究计划》中公布了将光伏产业和风能产业作为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重点发展对象。同年9月,德国颁布《建筑节能法》,
2006年11月,颁布了第二版《建筑节能法规》(EnEV2007),强制性地规定建筑在建设、改造、销售和租赁市场上全面实施能耗证书系统。2009年的《建筑节能法规》标准再一次降低了一次能源的消耗率。2009年,制定《可再生能源供热法》。2010年,制定2050《能源方案》和《可再生能源国家行动计划》,德国成为世界范围内第一个决定从化石能源时代跨入可再生能源时代的国家。2013年,修订《可再生能源法》,缩小光伏发电的年扩建量,同时增加风力发电和沼气发电的扩建规模。2015年,《新可再生能源法》强调了公平和效率原则,严格规定了工业、企业的可再生能源分摊费的减免范围,主张能源结构平衡,并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化改革,除了在国家政策上的制定,德国同时以调整税收的方式促进节能的进展。1999年,改革生态环保税收,降低能耗,鼓励新电源技术的研发。2002年,开始生态税的征收,以减轻消费者的税收负担、加重能源消耗的税收,来提高消费者节约能耗的积极性,同时促进各种节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节能能源法》规定,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20年内政府将从收取的电费中拿出一半返还。此类以利用资金补助和低息贷款的方式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应用的,节能效益显著[4]。
(2)德国新能源和节能政策的发展特点:德国对可再生能源投资金额巨大,利用资金补助和低息贷款,降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成本,并且还专门设立了部门来负责相应的促进可再生能源科技与开发的发展,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科技的创新工程。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不断提高,同时也促进了建筑的节能改造,节能经济效益显著。
2.1.2美国新能源在建筑节能中的政策发展
美国是目前在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进口国。随着全球经济的迅速扩张,世界能源需求不断增加,备用能源日益匮乏,节约能源问题也越来越收到美国政府重视。
(1)美国新能源和节能政策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爆发了石油危机之后,美国开始希望改变国家对石油的依赖性。
在1975年,颁布实施了《能源政策和节约法案》。1978年,出台《国家节能政策法案》和《供用电力公司管理政策法案》。1992年,制定《国家能源政策法》。1998年,公布
《国家能源综合战略》[2]。2005年8月,美国公布了能源新法案(DPACT,2005),鼓励企业使用可再生、无污染的能源,并以减税、优惠方案等措施,鼓励消费者更多的使用节能、清洁的产品。并规定延长“夏令时”至7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