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的培训:在德国,所有员工必须与雇主签订含有安全生产内容的合同。员工有权知道作业的安全规程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等相关知识,同时遵守事故预防的制度。企业必须对作业时的员工的安全健康负责,并提供装备、发布规程,采取确保作业安全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员工的培训、教育,既是企业的责任,也是所有员工的权利。德国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认为:知识就是安全。如果员工认识到具体的风险,避开的机会就高得多;如果员工看到了潜在的危险,就会更好地防护自己。员工必须经常地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的培训和自觉安全行为的教育。员工就作业环境中的安全生产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书面报告,并向企业提出建议。
1.3.2 英国的管理体系
建筑安全管理的基本模式。英国设有健康安全委员会(HSC),该委员会负责制定条例,并就有关安全健康状况向政府报告,它是介于政府与行业之间的组织,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枢纽。委员会的人员由政府指定,但必须有一定的行业人员参加,现由12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健康安全执行局(HSE),是执行条例、监督企业的健康安全体系的职能部门,现有3500人,全部为公务员,其中1/3的人员为安全督察员,2/3为制定方针、规程等工作人员。
英国建筑安全管理的法规体系:英国在1974年至1999年颁布和修订多部法律规定雇主具有保证雇员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工作的责任,明确了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和责任。
安全与健康监察:英国的安全与健康的监察主要由安全与健康执行局执行,在全国设有很多分支机构。安全调查员根据所颁布的法律,对每个工程项目进行建筑安全监督工作,包括发出强制执行命令和诉讼。工会及行业协会组织。在英国,工会、行业协会等其他组织约有750人,不同程度的参加政府的有关健康安全组织。这些组织经常派人与国家监察员一起到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纠正,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对安全健康的管理:企业的安全健康管理遵循的是法律法规和开工前完成的、经业主批准的安全与健康计划书。一般来讲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安全与健康方案。在英国一般25人以上的工地就要成立安全委员会,负责工地的安全与健康的日常管理事务。同时要设立安全与健康培训和教育基地,包括用房、设施、资料等配备、购置,收集、发布安全信息,上岗前的教育、班前教育、进入工地的教育等。英国政府要求企业须尽量通过技术、设备来代替人工操作,以减少危险源[6]。
1.3.3 日本的建筑安全管理体系
日本政府先后颁布了《生产事故预防组织法》,《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成立了建筑业安全健康协会,在施工现场推行总,分包各负其责的全面安全管理体系。日本劳动基准监督代表国家对包括建筑行业在内的各行业安全、健康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日本建筑工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普遍推行;工地外侧醒目处悬挂“建设许可票”、“建设计划书”、“劳动保险关系成立票”、和“劳动灾害保险关系确立票”等铭牌;工地上所使用的安全设施,已做到“工具化、定型化、标准化、产业化”;产业界安全意识普遍很强,施工过程中开展“KY”活动,即“危险预防”。到现阶段, 日本的安全事故已大大减少,安全管理现状显著改观。
1.3.4 美国的建筑安全管理体系
美国的建筑安全管理机制也是相当完善了。美国对建筑安全的投入大,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从事建筑安全的科研成果已经相当成熟了。另外,政府执法严格。检查者的自身素质高,对检查程序要求严格。美国的建筑行业自律性高,美国通过成立各种专业的建筑协会,如ATA(美国建筑师协会)、CMAA(美国建筑工程管理联合会)、ASEE(美国工程教育协会)等等,保护行业利益,保障成员权利,沟通行业信息,交流建筑经验成果,制定技术标准,规范合同文本,认定专业资格,维护职业道德,协调内部业务,他们还通过贯彻章程条例和行为规范,承担对建筑行业活动的管理职能,或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这些都大大的促进了建筑安全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