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在实践中的难题

1土地确权政策的提出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必须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论文网。集体收益分配权“,为此,首先必须要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该文件指出,要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从该文件下发到如今已经3年了,然而土地确权政策在推行中仍面临这不可忽视的难题。

2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中的问题

就在去年,土地确权工作推进到我的家乡,我由此得以窥见该政策实践中的一些阻碍。

2。1农村土地权属关系不明

首先,新中国建立后,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先后开展了四次确权登记工作,在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前,一直缺少解决土地问题的法律,也没有专门管理土地的国家行政部门。土地权属缺乏管理,登记发证工作滞后,如在第二轮承包中,由于一些乡村干部对政策的理解错误和不规范操作导致部分村民有地无证。有证无地。地证不符,引发了大量土地权属纠纷。[1]

其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村地区全面推行,成为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使得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际上掌握在村委会手里(农村土地所有权证只发到村民委员会,不分发到户),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分配至各家农户(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就使村委会与各农户之间易出现权属不清问题。[2]

再次,根据土地管理法,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流转形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入股等。而于大部分农民缺少法律知识,在流转土地过程中未定立书面有效合同或未登记,由此也引发了一定土地权属争议,给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带来困难。

2。2广大农民对确权政策的误解

一些农户家庭误认为土地确权就是分配土地,而这可能也是源于这些农村家庭希望重新按家庭人口进行土地调整。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以我的家乡为例,上一次划分耕地是1991年,那时我还未出生所以耕地就没有我的份额;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今十多年过去了,有的农村家庭像我家这样新增了家庭成员未分配到土地,而有的家庭中有人已从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却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些情况的出现使得大部分农民同意按人口重新分配土地。但是,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土地确权并非分配土地,它只是为了清晰界定谁拥有土地。拥有哪些土地的一项制度。

2。3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程序上的难题

土地确权的主体即确权机关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土地确权过程绝不是只需要依靠政府就能办成的,这一过程需要广大农民的参与和配合。最基本的就是在村小组收集权属资料时各农户家庭要有人提供这些资料。然而,去年我的家乡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过程中就出现了这样的难题:村小组要各农户家庭提供户口本及成员身份证明,然而当时有大批农户外出打工无人在家,又不能很快将身份证明寄回家乡。农村的通讯技术不发达,即使是要传真一份复印件都极为困难。这还仅仅只是确权工作中的一个小环节,而整个土地承包经营权却全过程不仅需要技术单位的调查测量,还需要乡政府。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协调配合,工作难度大,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3关于继续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建议

3。1政府配合技术单位认真调查土地权属

政府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调查,最好采取航拍影像数据与实地勘察数据相结合的方法明确土地划界。对于有权属争议的地块可让农户现场指认。确认。对于按照先前的法律政策确权的土地必须加以维护,即要秉持对历史的尊重并尽量维持现有的土地状况。在确权登记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3]

3。2加快出台政策和法律进行诠释

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出台的相关政策在土地承包和土地确权的规定上尚有缺陷甚至相互冲突,影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的顺利展开,为此必须出台相应政策并修订法律法规。首先,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期的确定不变,政府应加快出台相关政策进行阐释,以使基层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和广大农民群众能够了解到确权登记的标准和规范,不致将土地确权误认为是重新分配土地,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其次,人大应加快修订土地承包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使之与政策相配套,不致出现法律和政策的抵触。

3。3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增强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

由于农民普遍受教育程度偏低,对于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阻碍。首先,农户在确权工作中处于很被动的地位,似乎确权是一种负担甚至是对自身权益的侵夺,因此有必要加强培训教育,让农民清楚认识到土地确权实际上是对其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日后农民自主决定进行土地流转等活动,最大程度的实现土地对农民的价值。其次,应该让农户知晓如何规范的进行土地流转,要订立有效的合同并进行变更登记以达公示目的。

3。4给予未能按相关程序合理进行的确权登记一定的救济途径

实质上,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且距法治社会尚有一定距离,农户们习惯了靠口耳相传的通知来传递信息和自身意愿,对于确权登记这样的规范性操作难免跟不上步伐,或因疏忽大意未能及时主张权利,由此遭受的损失政府应有所考虑并设置一定救济途径,以最大程度的保护农民群众的利益。

4总结

总的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政策应沿着不断强化农民土地承包权和塑造农民土地使用权主体地位的方向进行[4],尽管可能面临一些阻碍,这一工作仍然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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