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推进规划环评,扩大环评范围 18
6。3 建立完善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 18
6。4 健全监督机制 19
6。5 设立独立的环评审批机构 19
6。6 明确法律责任主体 19
参考文献 20
致谢 21
1。 引言
现如今经济的飞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带来了人口过密、自然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等问题,导致环境被破坏、生活质量恶化,甚至威胁到人类的生存。环境一旦超过承载范围和自净能力范畴,就很难恢复到良好的状态。因此,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问题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我们现在的重中之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解决这一冲突最有效的途径。论文网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种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及技术手段,减缓经济发展和环境之间矛盾,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
由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对防止环境受到人类活动的侵害具有科学的预见性,可以做出重大贡献的识别和对不利影响因素的决策[1],便迅速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和实施。1964 年,在加拿大召开的国际环境质量评价会议上,首次有环境科学家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并获得大多数学者们的认可[2]。作为最早创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美国,在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 法)是利用到了多个其他理论与概念来提高其专业化程度[3],NEPA中规定联邦政府提出的立法议案或是其他机关向国会提出的立法议案、建议、条约,再或者是联邦政府批准或资助的建设项目、计划、政策、规章,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4]。继美国之后,瑞典,澳大利亚,泰国,韩国,法国,荷兰和西班牙等国家都相继颁布了涉及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和程度的规定的环境法[5-6]。此外,一些国家直接推行了有明确的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法案或是条例。日本在1972年引入了环境影响评价这个概念和思想,在1997年才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7]。加拿大在1984年出台了《环境评价与审查程序指南命令》, 正式确定了环境评价制度[8]。英国在1988年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条例》,1990年德国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1994年俄罗斯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条例》[9]。到1996年为止,制定相关环评立法的国家或地区共有85个[10],在开发建设的活动中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1-12]。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国际上从被提出到推广,构架再到实践运用的速度极其之快,其重要性可见一斑。早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就开始学习国外环境管理制度,在吸收了美国、加拿大等国先行开展的环评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13],在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中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从法律上首次明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与完善,从1998年开始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终于在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在法律中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