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地域为影响因素,通过对儿子、工作单位、国家或政府、家族或宗族以及女儿这五个责任主体在养老责任上的优先程度进行均值及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显示:显著性水平分别为0。001、0。000、0。000、0。000、0。000,均小于0。05,这意味着江苏省和山西省的农民在上述主体养老责任的优先程度上均存在显著差异。从均值可以看出,江苏农民的排序为:儿子第一,女儿第二,国家或政府第三,工作单位第四,家族或宗族第五;山西农民的排序为:儿子第一,女儿第二,家族或宗族第三,工作单位第四,国家或政府第五。这也就是说两省农民都认为儿子和女儿应该对养老负主要责任,尤其是儿子的责任更大。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出,在儿子、家族或宗族以及女儿这三个责任主体方面,山西省的均值均大于江苏省,但是在工作单位和国家或政府这两个责任主体方面,江苏省的均值又均大于山西省。这说明对于养老,虽然两省农民都首选儿子和女儿,但在程度上,山西农民较江苏农民更加认同儿子、女儿、家族在养老中的重要性,而江苏农民则比山西农民更加强调工作单位与国家在养老中的作用。
其次是物质赡养上的地域差异(见表2)。来自优I尔Q论T文D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表2 省份对物质赡养优先程度的均值及独立样本T检验
儿子 工作单位 国家或政府 家族或宗族 女儿
均值 标准差 均值 标准差 均值 标准差 均值 标准差 均值 标准差
江苏 4。48 1。010 2。46 1。221 2。60 1。282 2。07 1。059 3。38 1。040
山西 4。72 0。797 2。14 0。933 2。11 1。211 2。32 0。946 3。71 0。829
T检验 t值 -2。885 3。367 4。579 -2。895 -3。979
显著性 0。004 0。001 0。000 0。004 0。000
由表2可知,两省份农民对五个责任主体在物质赡养优先程度上的显著性水平分别为0。004、0。001、0。000、0。004、0。000,均小于0。05,这意味着两省的农民在物质赡养的优先程度上均存在显著差异。从均值方面,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山西农民较江苏农民更加认同儿子、女儿、家族在养老中的重要性,而江苏农民则比山西农民更加强调工作单位与国家在养老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