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着是在生活照顾方面的地域差异(见表3)。
表3可见,两省份农民对国家或政府在生活照顾优先程度上的显著性水平为0。020,小于0。05,这意味着在这一责任主体上两省农民的选择程度存在显著差异。在其余四个责任主体上的显著性水平分别为0。638、0。480、0。073、0。651,均大于0。05,这意味着在这四个责任主体上不存在显著差异。从均值可以看出,两省农民在前三名的排序上一样,都是儿子第一,女儿第二,家族或宗族第三,在其余两名上,江苏农民是国家或政府第四,工作单位第五,而山西农民却恰恰相反。
表3 省份对生活照顾优先程度的均值及独立样本T检验
儿子 工作单位 国家或政府 家族或宗族 女儿
均值 标准差 均值 标准差 均值 标准差 均值 标准差 均值 标准差
江苏 4。78 0。687 2。04 0。892 2。16 1。082 2。21 1。017 3。81 0。701
山西 4。75 0。663 2。10 0。901 1。94 1。098 2。36 0。925 3。84 0。760
T检验 t值 0。471 -0。707 2。329 -1。800 -0。452
显著性 0。638 0。480 0。020 0。073 0。651
最后,我们来比较一下两省农民在精神慰藉方面的地域差异(见表4)。
表4 省份对精神慰藉优先程度的均值及独立样本T检验
儿子 工作单位 国家或政府 家族或宗族 女儿
均值 标准差 均值 标准差 均值 标准差 均值 标准差 均值 标准差
江苏 4。48 0。994 2。08 0。937 2。22 1。197 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