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较之于国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经验,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比以往的政府垄断公共服务更加保障了公民的权益以及优质服务,但由于政府的角色转变以及公众性、间接性等特点,也容易导致公共服务异化、变质。而若产生这样的风险,必将损害公民的权益,影响政府的形象,这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初衷相违背。在今年4月份曝光出来的南昌希望言语康复语训中心里的虐童丑闻中,作为政府购买下的一个社会组织,不但没有提供相应要求的高质量服务,而且严重威胁公众的权益,大大损害了政府的形象,社会负面影响极大。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质量有助于政府资源的合理分配与利用,有助于唤醒人们对个人应得利益的专注,从而保障公众权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取代政府垄断供给公共服务的新型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其供给服务质量才是保证该项政策落地的关键因素。质量,在当今不论是在私营企业中还是在非营利组织中都已然成为核心竞争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现了政府的角色转变----由直接供给公共服务者转变为出资购买、间接提供服务者,然而这并不代表政府可以一买了之,只提供相应的资金补贴以及公共资源供给,相反政府应该作为责任买主,对公共服务的长期供给质量做保障。
1相关理论基础与文献回顾
1.1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1.1.1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概念与特点
在20世纪80年代初,即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开展之际,英、美等国开始了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论探索,而我国对其探索起步较晚,理论大致要晚于实践。由于各个国家的国情或者是探索实践的不同,导致每个国家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定义有不同的侧重点。尽管侧重点不尽相同,但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涵却是一样的,即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部门将原来由自己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或产品,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由政府部门根据服务效果向其支付相应的费用[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其最大的特点是政府在公共服务上的“大包大揽”、直接“操刀”向社会组织转移,政府的角色由“直接供给者”向“监督者”转变,有效地改善了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提高了资金利用率。
句华(2010)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分析,认为哪些公共服务项目适合外包是我国政府面临的购买难题,政府在科学决策的同时,要做一个精明的买主和管理者[4]。王春婷(2012)运用结构模型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由哪些变量构成,这些变量之间的重要性有什么不同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5]。孙荣,王歆昱(2016)从资金监督角度分析了目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金监督存在的问题,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分析框架,结合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分别对购买服务各个阶段的资金监管进行探讨[6]。苏丽亚,曹海青(2015)从违约责任角度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应该采取复合原则,也就是主要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补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7]。
部分发达国家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无论在其购买内容、购买形式、或是政府制定的制度保障等方面都已成熟完善,所以了解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并学习发达国家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利于我们尽早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满足公众的满意度,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整个流程的质量,所以大致总结了国内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以下几点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