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自主参选人
《自主参选人的兴起与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新走向》一文指出:所谓的“自主参选人”是指在我国基层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以自主意识作为动机,通过自我引导和管理的方式,运用多种选举策略发动选民,参加基层人大代表竞选的参选人[3]。作者在文中对当前学界提出的许多关于“独立候选人”概念进行分析后,认为目前学界提出的诸多概念并不合适,既然出现了一个没有正式法律依据的新概念,不妨修订一个新条款以确定其法律依据。为此,他还按照参选方式的主动性和提名主体的不同进行排列组合产生了十二种情形进行分析后,认为“自主参选人”符合学界的需求。为此,他认为与其通过修改选举法来寻求法律依据,何不直接使用“独立候选人”这一已经广泛使用的概念,而是创造一个新的概念呢?
何俊志先生在《自主参选人的兴起与中国选举生态的新变化》一文中认为,导致政治学概念在产生过程中存在争议的因素主要有:一是受不同意识形态影响的人会对同一概念的实质性理解不同;二是将具有特定背景特征的政治学概念生硬地使用于其他场景中会出现“水土不服”[4]。为此,何先生对我国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出现的这一新兴群体进行分析鉴定后,认为在我国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过程中,“独立候选人”参选是一个主动投人选举过程。笔者试图提出“自主参选人”这一新的概念框架来描述、解释这一主动投人选举过程竞选的群体。这一概念强调参选人的自主性,站在候选人自身的角度出发,但无法区分那些虽由政党和人民团体获得提名资格,却是主动参与人大选举的候选人。因此“自主参选人”一词违背了政治概念的独特性,也没能获得学界的普遍认可。
1.1.2独立参选人
《直选人大代表中的“独立参选”问题》一文中,作者在对所谓的“独立参选”现象进行分析中指出,媒体所宣传的“独立候选人”是借用西方国家选举中不以政党推荐而自主参选的候选人,即independent candidate[5]。这一概念引进中国的人大选举,不仅学界存在争议,官方对此也持否定态度。文中他认为“独立”是强调那些在人大代表选举中不是由政党和团体推荐获得提名资格的候选人,所以“独立参选人”一词既能体现参选人的主动性,也能突出其不依托于政党、团体的独立地位。在另一篇文章《论我国基层人大代表“独立参选人”选举权利的保护》也认为“独立参选人”之所以不同,一方面在于他们拥有强烈的参选需求,并且不屈服与任何组织的压力;另一方面,“独立”不是指独立于法律程序之外,而是指独立于政党和人民团体推荐而获得候选人资格[6]。另外也可以避免与西方多党制下的选举制度混淆,消除因意识形态而遭受否定的尴尬。而且媒体所指的“独立候选人”并未获得正式候选人资格。从学理上讲,“独立参选人”具有其合理性和实用性,也得到部分学者的认可。但是“独立参选人”违背了政治概念的亲近性原则,与“独立候选人”已经为公众熟知不同,“独立参选人”仅限于部分学者使用。
1.1.3公开自荐人
蒲兴祖先生在《“独立候选人”现象辨析》指出:部分学者和媒体借用“独立候选人”一词,是指那些“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的选民”,而非统称“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前者排除了后者中没有对外公开参选的候选人[7]。这体现出候选人的公开性、主动性,争取当选人大代表。其实,这种公开自荐、主动参选的现象,在我国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早就出现。最引人关注的是1998 年湖北潜江市教师姚立法通过这种方式成功当选人大代表。但是,当时并没有出现一个概念来描述这一群体。直到2003年全国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期间,深圳、北京等再次出现这一群体才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并且引进了“独立候选人”一词来描述这一群体。蒲先生认为在政党和组织提名的候选人中存在一类“自荐人”,他们也是“主动”的、“自荐”的,但通过私底下诡秘地向组织或其领导人悄声“自荐”,甚至行贿的方式,以谋求当选人大代表。因此,在描述“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的选民”时,不能省略了“公开”二字,可以使用“公开自荐人”一词。而且他指出,之所以学者引用“独立候选人”是为了强调其独立性。实际上,公开性是由于媒体的广泛关注以及微博等新兴网络平台的推波助澜,公开性只是“独立候选人”身份的一个表现,并不能真正体现其实质性内涵。显然,“公开自荐人”同“独立参选人”一样违背了政治概念的亲近性原则。而且,并非所有的“独立候选人”都通过微博等新兴媒体公开竞选,部分农民和小区业主利用地缘关系获得选民的联合提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