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独立候选人
“独立候选人”是指美国等西方国家政党选举政治下,不以任何政党成员身份而是以个人身份参与竞选的候选人。2003年媒体将这一概念从西方引进我国,是选民推荐自己竞选人大代表,依据是选举法规定的选民十人以上联合推荐可获得候选人资格[8]。尽管“独立候选人”这个概念用于人大选举中是否合适还存在争议,但是“独立候选人”的表述方法大量运用在 2003 年深圳出现的独立参选浪潮中,各方媒体报道和专栏文章中均运用了“独立候选人”的一词。
其实“独立候选人”只是民间人士借用西方国家的一个政治学名词来描述我国基层直选人大代表中出现的选民联合提名代表候选人,以区别于政党和人民团体提名的候选人。该词是指在基层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非由政党和团体提名推荐,而是试图获得十名以上选民联名推荐以获得竞选人大代表候选人资格的参选人,即所谓“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尽管“独立候选人”一词在具体的法律文本上并不存在,但不能以此得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的结论,也不能以此作为打压的借口。因为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具有法律精神依据。首先,我国基层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公民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人大代表和被选举为人大代表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其次,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符合我国宪法精神,也符合了选举法的规定。依照《选举法》第29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独立候选人就是指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试图获得“正式代表候选人”资格的候选人。这一规定为“独立候选人”的存在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选举法》第30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换而言之,我国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实行差额选举,任何选区除了有“政党候选人”和“团体候选人”之外,必须至少有一名由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即“独立候选人”。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认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这种表态貌似是在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地位,实际是纠缠于“独立候选人”的字面含义,否定其合法性。他们对“独立”一词相当敏感,认为这些参选人为了独立于现行体制。事实并非如此,许多“独立候选人”参选的动机是要融入现行体制去解决问题,使现行体制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真正发挥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推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文认为应该继续使用“独立候选人”一词来描述我国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出现的这一独特现象。首先,“独立候选人”提出以后已经为公众和学界所熟悉,也引起一定的回应或共鸣,满足亲近性和回应性原则。其次,“独立候选人”是指在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过程中,没有经政党和团体提名推荐,而是经过自身努力获得选民联名推荐的人大代表候选人。这样既简洁,又能够将事物从类似性的事物中区分出来。最后,之所以许多人坚持使用“独立候选人”这一概念,在于这一词体现了市场经济下社会利益多元化趋势,而且带有民主特质。目前学者提出的其他概念,都离不开“独立候选人”这个研究参照标。因此,“独立候选人”的使用在当前我国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的特定背景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