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研究现状
2015年1月16日,在全国旅游会议上,李金早局长首次提出建立旅游市场综合评价体系,并规定从下个季度起,国家旅游局要致力于全民参与到对旅游市场秩序的管理,评估和监督中来,并且每个季度公布各个地方旅游市场秩序的分数。之后在同年2月25日,相关工作方案出台,国家旅游局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来建立指标体系。满分为100分,依据分值划分A级[85,100],B级[75,85),C级[60,75),D级[0,60)四个等级。将指标体系分为四个方面:第一,游客监督指数(30分),包括旅游投诉案件情况,旅游投诉案件受理情况,旅游投诉案件处理效果等;第二,媒体监督指数(15分),包括媒体曝光旅游案件情况,媒体曝光旅游案件处理情况等;第三,实地核查指数(40分),包括旅游局督办案件处理情况,明察暗访的案件处理情况,省级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门督办案件情况,地市级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情况等;第四,满意度指数(15分),包括游客对旅游行业服务,市场秩序,市场环境,投诉处理等满意度情况,[2]总共10个指标。旅游市场秩序综合评价制度问世以来,少有学者研究对旅游市场秩序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旅游法》于2013年10月起在全国正式实施,它的颁布使中国旅游业步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里程。在人们休闲旅游需求日益强烈的今天,在许多旅游现象被垢病的今天,《旅游法》将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旅游法》是根据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旅游业发展的实践,整合各要素的旅游产业和旅游活动的全链。对于其他国家的经验积极借鉴,在旅游立法中,对各方的利益进行平衡,建立一个有分有合的、政府间协调、部门间负责的旅游综合协调、市场监督和投诉处理制度。是一部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体现了时代的特点,切合了中国的实际规律的法律。[3]旅游法的颁布与实施,对我国旅游市场秩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建立了旅游服务综合体系,对旅游者的权益保障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对旅游市场强制消费行为以及全面监管机制进行了规范,加强了旅游质量监管和执法工作的建设,为加强旅游市场规范和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以及制度的支撑。[4]《旅游法》对旅游市场秩序进行的全方面规范,为构建旅游市场秩序评价指数提供了重要的范本,使旅游市场秩序的评价更加科学,全面,有法律依据。文献综述
3 旅游市场秩序评价指标体系探讨
国家旅游局对旅游市场秩序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注重游客满意度以及媒体和政府监管职能,而忽视了旅游企业自身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情况,并且在游客监督和游客满意度方面出现了重叠。此外,国家旅游局没有给出具体的评价方法、权重确立方法等。在现有文献中,对旅游市场秩序评价的研究屈指可数,对于地方旅游市场秩序的评价缺乏参考依据。因此,基于国内旅游市场秩序本身的独特性,借鉴旅游法对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建立合理有效全面的旅游市场秩序评价体系非常重要。
3。1 评价指标原则
旅游市场秩序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应以旅游法为指导思路,遵循系统性,可比性,可操作性,独立性,导向性,目标性原则。
(1)系统性原则
旅游市场秩序的评价,必须在旅游法的指导下进行,指标的相互约束和联系要体现出强大的整体性,从全局来把握旅游市场秩序的评价。
(2)可比性原则
评价旅游市场秩序需要保证所选指标的可比性,主要分为纵向和横向两种。纵向比较指的是同一个对象在各个不同时期的评价比较,而横向指的是差异评价对象在同一时期的评价比较。可比性要求是,统计口径必须一致,并且各个指标内涵和外延部分也必须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