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小学校园欺凌的特点文献综述

    校园欺凌的发生会对受欺凌者造成一定的伤害,例如失眠、心理恐慌、甚至自杀等。校园欺凌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3]受欺凌者的身体权、财产权、名誉权等会受到侵犯。法律保护成人免遭诸如恶意诽谤、敲诈勒索、打架斗殴、剥夺生命及财产安全等犯罪行为的威胁。成年人之间威胁、谩骂很可能被逮捕,这种保护同样扩大到儿童身上。

    根据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7-12岁的儿童思维逐渐克服以自我为中心,在交往的过程中情感逐渐稳定、丰富,但在低年级的学生还会表现出不稳定的现象。随着年龄的增长,中高年级的学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评价时,能够把自己的行为和别人的行为进行比较,不单依靠教师和家长的评价来评估自己的行为。小学校园欺凌与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上相同,表现出的欺凌行为种类所占的比例上有很大的差异,校园欺凌体现的小学、中学以及大学校园内的欺凌现象,而小学校园欺凌专指发生在小学校园内的欺凌行为。

1。4。1校园欺凌的主体是学生

    小学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小学校园内、学生间的一种不良行为。不是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生,而是在各年级、各班级的学生。欺凌者一般都是有较强权利需要的学生,身体健壮或者在班级有地位优势,利用这种优势对他人进行情感或身体上的伤害。一个人的行为方式早在两岁的时候开始形成,欺凌行为是后天习得的,并且环境的因素会使这种行为进一步发展,儿童的年龄越大越难改变。

    任何人都可能是被欺凌者。儿童经常因为习惯癖好、外貌或不合群而受到伤害,并且调查表明:“不合群”是一个孩子受到同伴侮辱的通常原因。[4]身体有缺陷的儿童是公共目标,其他的受害者是那些管教过严或受到溺爱的孩子。

1。4。2欺凌者与被欺凌者存在着强—弱关系

    欺凌行为建立的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一般指体格健壮、权势很大的人故意并且重复地伤害弱小者。因此,在校园内发生的欺凌行为是一种强弱的较量。但这种强弱的对比是相对的。例如,学生的成绩很好却比较内向,缺乏同伴,就可能成为弱者,受到其他同学的威胁,让其帮助完成作业或打扫卫生等。当然这种强弱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当一方变强或另一方变弱,都有可能解除这种欺凌行为。但欺凌行为的发生会伴随着强弱力量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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