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体系完善
我国在当前形势下,不论是从政府部门还是社会组织,都建立了有关儿童的专业性机构。我国儿童社会福利管理机构以政府为主体,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组织体系。在国家层面,以民政部作为最高机构,统领全国的儿童社会福利事业。民政部下设有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中设立儿童福利处。儿童福利处的建立,标志着儿童社会福利制度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在地方层面,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民政厅,管理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民政事务。在各地级市、县级市、区,建立民政局,民政局下设社会福利处。在试点地区,专门设立县级(区)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对各乡镇和街道的儿童社会福利事务进行管理和指导。街道和乡镇则建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聘请专业人士作为儿童福利督促指导员[5]。这样,完整的组织管理体系保证行政命令的传达和信息的贯通,有利于政策的落实。完善的组织机构为儿童社会福利事业提供了必要的组织保障[6]。
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儿童社会福利制度建设中同样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各类社会组织是我国儿童社会福利事业的补充机构,供应一些补充性的服务。例如,在试点地区的深圳市,吸收三家分别来自香港和澳门的社会组织为儿童社会福利提供社会服务业务;洛宁县接受公益组织的帮助,大力发展儿童社会福利事业和服务。这些做法都是我国儿童社会福利事业在发展过程中做出的有益尝试和努力,有力地促进非政府组织工作的开展。
目前我国儿童社会福利的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建立起不同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国家层面,民政部与财政部、发改委、公安部、妇联、教育部等联动,确保孤儿及其他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的社会福利;地方层面,市级层面建立联动机制,同级部门为儿童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提供帮助。浙江海宁市形成的“海宁模式”是市级层面联动机制的典型代表。同级部门联动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提高组织管理的有效性,形成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信息数据库建立
在我国儿童社会制度建设过程中,信息数据库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有力地推进了儿童社会福利管理工作。从2007年开始,民政部开发的全国孤残儿童信息管理系统,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整合儿童基础信息,对于加强孤儿的管理和信息统计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信息管理系统的启用,我国第一次比较准确地摸清了全国孤儿的数量及其基本信息,对于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管理和信息登记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必将促进儿童福利的管理。文献综述
(四)特殊儿童现状
特别指的是失聪儿童、孤儿和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的孩子,尽管他们有不同的心理或生理缺陷,但他们像正常的孩子是祖国未来的希望,需要国家和社会更多的关心和照顾。我国在2006年残疾人调查中,占残疾人口总额的6。08%为残疾儿童,其中,农村为80。80%,城镇残疾儿童19。20%,农村残疾儿童几乎是城镇残疾儿童的四倍。称为儿童福利元年的是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旨在确保孤儿的权利和利益,一些特殊的孩子也被纳入五保、优抚对象支持,因此特殊儿童在中国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我国特殊儿童福利发展过程较慢,社会福利覆盖范围很小,在发展中有很多问题。首先,资金匮乏阻碍了儿童福利院等福利机构的发展。目前针对儿童的福利组织数量太少无法满足实际的社会需求,产生了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7]。其次,特殊儿童的教育福利发展缓慢。我国尚未构成专门的特殊儿童教育经费,资金不足,尚未建设针对残疾儿童的幼儿园,而且严重缺乏专业的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师资力量薄弱。有限的特殊教育学校无法满足现有的社会需求,使得特殊教育学校也有明显的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虽然政府和社会越来越关注特殊教育,但是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造成了不同区域的特殊教育的发展不均衡。最后,阻碍特殊儿童社会福利发展的又一个重要原因是设计特殊儿童社会福利的法律难以执行到位。我国有80%的残疾儿童生活在乡村,大多数家长受教育程度低,维护权利的意识薄弱,不能及时为孩子争取权益保障。大多数人受到传统观念影响没有一种把特殊儿童保护当作整个社会责任的思想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