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市场格局发生改变。经济的持续发展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会计理论的变革。到1998年,公允价值计量在他国的会计界引起了极高的热度,因而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中首次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这一概念。在实施准则的过程中,由于资产价值依赖主观判断,所以部分企业利用公允价值计量进行人为操纵利润。为了防止类似价值判断混乱的问题继续产生,也为了能摆脱已出现的有关公允价值应用的困境,财政部于2001年重新修订了包括非货币性交易在内的三项准则,出于对计量谨慎性和准确性的考虑,明确声明弃用公允价值,仍然沿用旧例以账面价值入账[9]。然而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国内会计准则沿用的旧条例与国际准则背道而驰,亟需予以改正,因此2006年财政部又制定实施了新会计准则,虽然与国际步调充分地协调统一,但是考虑到我国市场内信用环境的不可靠以及国情和计量技术等因素的限制,所以在准则的制定方面还保留了中国特色[10]。新准则提出了公允价值使用的两个条件,规定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根据买卖双方交换的条件来判断是否符合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成本,并对其他条件下的会计处理方法做出解释。
新准则在规范了相关条件后,将公允价值运用至包括生物资产和股份支付在内的多个具体准则中,不仅更加贴合了中国国情,而且充分考虑了公允价值在实务中运用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对其计量条件进行了限制说明,保证了准则的严谨性[11]。自此,公允价值计量又“常驻”于非货币性交易中,和历史成本模式相辅相成。
2。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计价基础
在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中,计价基础的选择是决定计量模式的一大关键,也是本文重点研究的内容。旧准则在计算交易中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时,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而在涉及补价时,会核算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并计算税费、确认收益。而在新准则中,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两方面,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一是交易具有商业性质;二是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两个条件只要有一方未满足,就以账面价值入账[12]。对这两个条件的判断直接决定了在新准则中以何种方式计价。因而下文对这两种条件的判断依据予以简要说明。其中,对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是关键。
判定交易具有商业实质要求考虑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风险、时间和金额中的任何一个方面,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与换出资产明显不同。二是换入和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相同,且两者差额较之资产的公允价值有明显差距。
例如:银泰集团有一个闲置的厂房,长城股份以公司里的一批商品换入厂房,二者在未来产生的现金流量对等,且商品和厂房没有贬值的危险,但是商品可以通过售出而短时间获利,但厂房出租获利需要较长的时间,所以两方资产在风险、金额上相同,但时间有明显的差距,可以判定此次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如果在第一个条件下,企业仍然难以做出判定,则可以借助第二个条件,通过计算双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来判断和分析交易的实质。即使双方资产在三方面都相同,但考虑到各项因素,如果换入的资产和企业的其他资产相结合,能够产生比换出资产更大的利益,影响换入方产生的现金流量,且明显有别于换出资产价值,则表明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13]。
仍如上例:银泰集团有一个闲置的厂房,长城股份以持有的中银绒业的股份换入厂房。假设长城股份持有中银绒业12%的股份,对其不产生重大影响,银泰集团持有中银绒业43%的股份,对其有重大影响。如果银泰集团把长城股份持有中银绒业12%的股份换入,能够对中银绒业进行控制,则对银泰集团来说,其换入12%的股份的现金流量(长城股份持有中银绒业12%的股份),比厂房的公允价值要高,因此交易对银泰集团有利;而从另一方面说,对于长城股份,它换入了厂房,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比其持有的12%股份的公允价值要更高,对自身也有益。这样两公司通过交换都可以产生更大的利益,所以两方的交易可认定为具有商业实质。文献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