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并取得流通权。支付对价包括送股。缩股。付现。权证等。支付对价在理论上有违约赔偿观。流通权观。权益补偿观等观点。本文就支付对价的理论及相关会计处理作以下探讨。
一。支付对价的理论分析
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新生事物,是一种新论文网型的会计事项,现行会计制度对此没有做出规范。因此,必须把支付对价与股权分置的历史和现状结合起来进行剖析,找出其本质以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
1。支付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违约赔偿。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经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获得股票上市流通权。但对于发起人股份(无论是国有股还是社会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国有股),则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载明暂不流通“。非流通股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时明确其持有的股份暂不流通“,是投资者做出投资该公司流通股决策的最为重要的条件之一,是投资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尽管非流通股股东没有向流通股股东做出单独的承诺且双方之间没有形式上的协议,但这种合同法律关系是存在的。实施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获得上市流通权就构成了违约行为,对流通股股东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从而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就是支付违约金。
2。支付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购买的流通权。只有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那部分股票才具有上市流通权,才能在事实上造成社会公众股与发起人股同股不同权,同时相应地造成同股不同价。这首先体现在股票发行市场,投资者购买股票的决策包含了只有他们购买的这部分股票才具备流通权的判断,因此乐意为买断“非流通股的流通权支付溢价。公司上市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实际上存在两种价格,即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价格和流通股的竞价交易价格。协议转让价通常在每股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基础上存在一定的溢价;而流通股可以方便地在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与协议转让相比,其交易成本低。流动效率高,因而竞价交易价格不仅包含公允价值溢价,而且反映了投资者愿意为流通权支付的溢价。
3。支付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侵占流通股股东权益的补偿。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时存在制度缺陷,这就造成了非正常溢价,从而形成资本公积,它来源于流通股的溢价部分,即流通权溢价。在同股同利政策下,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共享这些准资本,从而对流通股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最典型的案例是用友软件以每股36。68元的高价发行2500万股每股1。18元的净资产,结果使自己7500万非流通股每股净资产飙升为9。7元/股。由于是在股权分置的条件下,因此这是由在股票发行时进行市场询价所造成的结果。市场询价有其道理,但是由于三分之二的股票不流通,这样的询价方式也就成为了制度缺陷。
二。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
1。支付对价涉及的会计主体。不同的会计主体在支付对价问题上的立足点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同。股权分置改革经济事项涉及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三方利益主体,他们共同构成支付对价经济事项的三个会计主体,都必须做出相应的记录与报告。支付对价经济事项分别表现为:首先是非流通股股东将所持有的非流通股部分送出或按比例压缩。支付现金等;其次是流通股股东将获得送股。现金。权证等;再次是上市公司将发行认股权证。减少总股本。记录股本明细的变化等。明确会计主体可以为会计核算的讨论提供一个基本前提。
2。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原则。
(1)充分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由于支付对价引起原非流通股股东和原流通股股东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的变化,即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从而导致会计中的权益法与成本法的变化。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变化。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_投资等的规定,是否将被投资单位纳入投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主要看投资企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控制,而是否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主要看投资企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2)认真贯彻明晰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产物,它将对会计主体产生长期。较大的影响,因此要求会计记录准确。清晰以便于理解和使用。
3。支付对价的确认和计量。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一项经济业务。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是送股。缩股。付现。权证等,获得的是一种流通权。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确认支付对价,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其中,权证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只确认已实际发生的金额,其余损失则在行权日确认。
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计量。支付对价具体表现:①送股(缩股)用送出(减少)股份的投资成本(股份数×每股成本)加上按该比例应转销的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差额。股权投资准备之和计量;②付现用实际发生金额计量;③权证用申请发行的实际支出加行权日的行权价格与当日的收盘价的损失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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