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 16
4.6 建立新的财务报表分析指标 17
结论 18
致谢 19
参考文献 20
新准则下其他综合收益的内涵及列报问题研究
0 引言
近年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不断修订中实现着会计制度的国际趋同。2009年我国第一次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提出应披露其他综合收益的规定。其他综合收益这个科目是为了更公允和更全面的会计信息而生,它可以清楚地在利润表和附注里向所有报表使用者提供细节化的交易事项情况;反映出企业除去净利润之外的未来潜力从而为企业考核提供更有力的新标准;还可以积极正面地影响管理者的决策。但自2009年以来,更加复杂的经济业务和不断发展的市场不断给其他综合收益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增加着新的困难和问题。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解决了部分其他综合收益在确认、计量和列报方面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并未得到完全的解决,实现会计信息披露的全面性仍然任重道远。目前针对其他综合收益的研究俯拾皆是,国外研究涉及到了其他综合收益列报的意义以及不同列报方式对使用者预测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准确性的影响,而国内研究主要集中在新准则下其他综合收益列报对企业的影响,以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价值相关性和预测能力。但无论国内国外,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列报问题及对策或者提供给报表使用者解读其他综合收益列报的建议的研究尚有欠缺,而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问题能被很好的解决,会计信息对决策的有用性和对企业真实价值的评估准确性都会大幅度提高。本文的写作目的之一就是分析并针对其他综合收益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本文将从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解读入手,紧接着阐释其他综合收益的理论内涵,并明晰其他综合收益的特点和核算范围,然后由其他综合收益确认和列报的规范介绍引入目前其他综合收益列报存在的问题,并在最后一章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希望促进新准则下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及其全面性的提高。
1 其他综合收益概述
1.1 国外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解读
当前,实现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是我国会计制度发展的大方向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企业经济业务的处理越发复杂,传统的会计处理和列报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报表使用者对会计信息准确性和决策有用性的要求。2014年我国财政部发布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要求企业在利润表中应强制披露其他综合收益[1]10。这样的要求是我国会计准则实现国际趋同的一大步,但是我国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和列报要求与国外企业准则的要求仍存在一些依照我国国情而做出的区别,同时由于我国广大会计人员对于其他综合收益的计量核算范围依然不够熟悉,对于其他综合收益的不同定义的解读就更加具有意义[2]。
1985年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30号——报告综合收益》中定义其他综合收益为:“根据公认会计准则,包含在综合收益中,但不属于损益的收入、费用、利得及损失[3]。”在2007年IASB《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中,其他综合收益被规定为“不要求或不允许在损益中确认的收益和费用项目[4]。”而目前我国把其他综合收益定义为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虽然国内外的定义的描述并不相同,但都明确了其他综合收益不属于损益,而是包含于综合收益中,与损益平行的一类科目。综合来看,FASB的给出的解释明确说明了其他综合收益是包含于综合收益之中的,那么综合收益包括什么呢?首先它是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但并非全部的所有者权益变动都会纳入综合收益的核算范围。作为综合收益的一部分,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不可以被计入当期损益的的利得和损失,即其他综合收益记录的项目是在未来会计期间可能会对企业资产和负债造成实质影响的交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