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环境审计综述
2。1环境审计定义
环境审计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出现以来出现以来,众多专家学者和相关职能组织纷纷对其做出定义,但迄今为止还没有统一的定论。
2。1。1国外对环境审计的定义
国外环境审计监督开展较早,二十世纪中后期,美国和加拿大就开始环境审计工作,随后扩展到欧洲、亚洲的各个国家和地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西方各国环境审计准则得到进一步强化,国外的众多职能组织和专题会议都提出自己的见解。
美国环保局将环境审计定义为由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对与环境有关经济生产活动定期进行客观公正的检查行为。
国际商会认为环境审计是将经济管理和环境保护置于统一的旗帜之下,具有说服力并且极为公正客观的评价。有助于环境的管理和控制,有助于单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环境审计是环境管理的工具,它通过对与环境有关的职能组织、管理机构和业绩水平等环境规范方面的各种鉴证手段,研究环境管理的规范性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1]。
国外学者Rep·weldon将环境审计的研究分为三大阶段,其中阶段一是指环境审计职能部门对不动产进行审查,以研究和探讨这些固定资产是否会有产生威胁或者可能产生威胁的物品。环境审计的第二阶段研究是对第一阶段中发现的的可能产生威胁的物品进行环境审计,也就是研究是否会对土壤和水资源产生污染。环境审计的第三阶段是对环境审计的对象进行风险评价,以确定环境审计的清理成本[2]。
国际标准化组织也对环境审计做出定义,认为环境审计是客观地获取证据并予以评价,以判定特定的环境活动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的一个验证过程。
由于世界各国的环境审计的定义各部相同,各国专业机构和专家学者对环境审计也有各自的见解,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于1995年在开罗举行的第十五届大会中,只在《开罗宣言》中制定了一个框架。框架中规定:(1)环境审计与政府审计无根本区别,但有别于内部机构专业更强的环境审查;(2)环境审计可以包括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3)在环境审计定义中,“可持续发展”不应处于独立地位。(4)绩效审计中包括3E(经济性、效率性、效应性),而一般3E可以包括环境审计权限[3]。
2。1。2国内对环境审计的定义
我国的环境审计的开展远远落后与国外,但国内的诸多专家学者也在各自的文章中提出了自己关于环境审计的见解。
我国学者陈思维认为环境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系统及经济活动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使之积极、有效、得到控制并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的审计活动[4]。
陈淑芳和李青两人在《当代财经》中将环境审计定义为是由审计机构及所属环境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准则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的环境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和鉴证,以促进其认真履行环境责任,保护和改善环境,从而最终促进国民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的健康道路的一种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5]
王德升、杨树滋认为环境审计是对环保组织、环保管理系统及程序的管理手段[6]。
2。1。3国内外环境审计定义的区别
通过国内外对环境审计的定义的比较,相比较于我国,国外环境审计起步较早,对环境审计的重视程度也远远超过我国,环境审计发展已经较为成熟,建立起众多的专业职能组织。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我国的环境审计工作主要是依靠政府审计为主,审计主体与国外相比较为单一,没有专业的职能机构提出定义,只能依靠部分专家自主研究,而国外不仅有着专业的民间审计机构,对于环境审计的研究认识也更加深刻,这些说明我国当前的环境审计工作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国外同行,不仅仅是在认知上,更体现在组织结构和具体措施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