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金融的法律保障方面,美国的立法体系比较完备。从1890年到2000年美国政府先后通过了10个涉及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融资、技术创新等方面的立法来对美国的中小企业进行保护,包括提供最初政策基础的《小企业法》;提供资金支持的《小企业再投资法》、《机会均等法》以及《复兴金融银行法》。
今天,美国的资本市场主导型科技金融模式已经日趋完善,这是由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如纳斯达克证券市场、NASDAQ)、足够的中介机构以及健全的政府政策体制来支撑的。
1。2。2日本科技金融发展现状
日本战后数十年,在和平宪法之下大力发展经济,相应的其科技产业与金融产业的腾飞亦属必然。日本虽然在GDP表面数据上落后于我国,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但其科技金融的发展史却确实比我国长很多,有很多值得学习之处。
首先,日本政府通过设立相关法律来大力支持日本的科技产业发展。日本政府先后颁布了50部以上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其中最早要追溯到1949年颁布的《小企业信用保护协会法》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法》。在其中,中小企业相关法律中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为1963年制订的被称为日本中小企业宪法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以此为基础,日本政府又制订了相关法律法规,譬如196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1967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技术基础强化税制度》、1985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促进临时措施法》等等。日本泡沫经济结束之后,又于1995年颁布《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该法支持了科技中小企业的创办、研发支持、研究转化等方面。日本政府不断完善法律环境,对科技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并且这些法律亦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得以全方位为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其次,日本的风投市场较为发达。政府对于风投市场的建立可谓不遗余力,1951年日本政府成立的风险企业开发银行,专门负责提供低息贷款给风险企业,此为日本风险投资的雏形。当时的日本政府为恢复经济发展,大力扶助中小企业,特别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逐渐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风险投资业。日本为发展风险投资市场借鉴了美国的经验,并结合本国国情,形成了本国特色。为支持发展风投,日本政府拿出了一连的措施。日本作为亚洲较早发展风险投资的国家之一,在亚洲居于领先的地位,风投亦助推其科技发展。
此外,日本对于资本市场的完善、信用担保机制的建立亦给予了科技金融的直接融资及间接融资充分的保障。文献综述
当前的日本,形成了“主办银行制”这样一种以银行为主导的科技金融体系,也就是采取了银行主导型科技金融发展模式,这是一种风险较低、稳定性较强的市场主导型科技金融发展模式。
1。2。3德国科技金融发展现状
德国与日本类似,是一个以科学技术为命脉的工业大国。德国结合科技与金融的机制上亦与日本类似。
首先,为推动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德国政府接连制订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比如《联邦政府关于中小企业研究与技术政策总方案》、《关于提高中小企业的新行动纲领》等等。在制订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同时,各州亦实施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对科技中小企业进行扶持。在此之外,为支持科技中小企业的成长,德国政府还设立了“小型技术企业参与基金”,并设立各类研发项目来资助各个科技中小企业科学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此类项目包括ERP项目、ZIM 项目、INNO-WATT项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