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的角度考虑,公民参与尤其是大规模的公民参与,必然会消耗大量的时间、金钱和人力物力投入,参与过程同时会造成决策制定的时间延误,这就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4]”。但显而易见,政府行政成本的增加与独断专行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政府公信力的降低相比简直是微不足道。此外,还有政府责任理论和危机管理的阶段理论等都为本论文的研究奠定了基础。论文网
2 国内研究综述
第一,国内学者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一是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学者宋宝安、于天琪提出,群体性事件是“由社会矛盾引发,由特定和不特定的某些具有共同利益的耦合群体,以一定的目的为基础,带有明显的利益诉求性质的体制外活动,是以合法的或非法的规模性聚集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和政策主张,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5]”。二是对“县级政府”的界定。县级政府在群体性事件应对中有特殊的地位,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此,学者赵大鹏说,“基层政府是政府与农村社会之间的纽带,是政府预防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前沿,是预防群体性事件转换成为政府风险的防火墙[6]”。三是公共危机管理。公共危机管理在很多参考文献中又被称为政府危机管理。张永理在其编撰的《公共危机管理》一书中提出公共危机管理,“指政府针对公共危机事件的管理,是解决政府对外交往和对内管理中处于危险和困难境地的问题。即政府在公共危机事件产生、发展过程中,为减少、消除危机的危害,根据危机管理计划和程序而对危机直接采取的对策及管理活动[7]”。还有其他学者对群体性事件、县级政府概念进行的界定为本文研究确定了范围,明确了对象。
第二,县级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在预防群体性事件方面,崔亚东提出“处置群体性事件需要转变理念,调整思路,坚持‘预防为主、防处结合’,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8]
”。最好的应对就是预防,这就要求县级政府要将主要精力放在消除社会矛盾和安全隐患上,建立健全应急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方面,马小林、周鹏、刘志玲等学者从“树立治理、善治理念;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结构;建立和完善社会机制;规范政府行为[9]”等四个方面探讨了县级政府在新形势下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的策略。在群体性事件的善后方面,涂小雨提出“法律是底线”的观点,她说“法律是恢复秩序的根本手段,也是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的底线。在善后处置过程中,切忌随意执法、不当用法、曲解法律[10]”。以上学者的研究,建立在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社会实践的基础之上,对于本文研究的开展具有很好的启迪、指引作用。
第三,多种因素对群体性事件影响的研究。从分析县域内群体性事件频发的视角,学者单光鼎提出了独到的见解,认为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县级政府事权变大,管得越多矛盾越多;二是县级政府在动员行政资源的能力上相对大城市较差,社会管控能力相对较弱;三是县域内成员间人际关系网错综复杂,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四是由于社会狭小群众对县级官员了解程度高,致使县级政府党政干部威信不高[11]”。从自媒体对群体性事件影响的角度,学者张春贵通过对“乌坎事件”的研究指出,“自媒体提高了民主的利益聚合与组织动员能力,提高了群体性事件的利益表达效果”,对于自媒体的负面影响他指出“放大社会阴暗面催生群体性事件;助长极端情绪加剧群体性事件烈度是自媒体的示范效应。[12]”等。从心理因素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的角度,卢翠萍通过对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心理因素分析指出,“群体性事件虽然蕴含着复杂的社会矛盾,但同时也蕴含着复杂的心理因素,心理作用下的行为选择是社会突发事件发生和演化的重要因素[13]”。这种观点有利于县级政府准确把握住群体性事件发生时群众的心理状态,并据此采取不同的心理疏导方式化解风险,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蔓延。此外,还有很多学者进行的创新研究和独特方法都值得学习和玩味,他们的工作成果对于本文的形成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