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虽然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颁布了《婚姻法》,并在八十年代进行了修补完善,但其中都没有涉及到无效婚姻。直到《婚姻登记办法》颁布施行,即1986年才首次提出无效婚姻问题。八年后,民政部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对无效婚姻的相关问题了做了具体说明。
我国最初的婚姻的法律文件和无效是1963年对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些问题的<民事政策的意见>。1980年月颁布实施了<结婚登记办法》第9条的规定,申请结婚、离婚、恢复旧好的男女双方,婚姻登记机关的情况必须掌握,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如实提供,当事者的违反有婚姻法的行为,或者,登记结婚证,骗取了婚姻无效宣告结婚证回收,负责人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1989年最最高人民法院<方法的认定夫妇破裂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是一些不法婚姻或者所属的样子婚姻无效认定的夫妇破裂的标准,审判的实践中,法院婚姻无效一般离婚诉讼事件所か,而是直接婚姻无效宣布。 1994年月颁布实施了《婚姻法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申请的婚姻当事者骗取婚姻登记证,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结婚,恢复旧好,当事者发表的解除婚姻关系的结婚证,回收,离婚的当事人其解除婚姻无效,那回收宣布离婚证明,当事者在200元以下的罚款。这些是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形式非法无效婚姻,体现了立法界无效婚姻制度的思考和探索,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初步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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