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相关综述
2015年,国内保费收入2。4万亿,保险市场规模全球第三,但相互保险在国内的市场份额几乎为零。相互保险对国人而言,显然是陌生的,但在国外它却是一种主流。根据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ICMIF)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全球相互保险收入1。3万亿美元,占全球保险市场总份额的27。1%,覆盖9。2亿人。相互保险在法国占比高达46%、日本占比45%、德国占比43%、美国占比37%。90119
在“相互保险”破冰前,有部分互联网公司基于网络平台推出一些所谓的“互助计划”。这些“互助计划”很简单,充值几块钱成为会员,谁得病了,大家一起出钱,凑齐几十万治病。听起来又简单又便宜。对此,今年5月3日,保监会专门作出回应称,这些互联网公司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或保险中介经营资质,“互助计划”也非保险产品。相关“互助计划”没有基于保险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没有科学提取责任准备金,同时也没有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管,在财务稳定性和赔偿给付能力方面没有充分保证。
2015年至今,保监会多次就网络互助公开发声:论文网
2015年10月,保监会发布《关于“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明确表示,“互助计划”与相互保险经营原理不同且其经营主体不具备相互保险经营资质。
2016年5月,保监会更是以答记者问的方式,直接点名网络互助平台“夸克联盟”,再次强调网络互助平台缺少可持续性,可能会给消费者造成一定损失。
2016年10月,保监会正式对外发布了《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指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以互助等名义变相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
从近期市场的情况来推测,看起来有些混沌的网络互助市场正逐渐走向明朗。
2 国外相互保险相关的研究综述
国际上现有的大型相互保险公司多源自2世纪前半叶的股份制公司转型,这一独特的发展路径对各国相互保险公司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特别反映在各国《保险法》对相互保险公司设立要件的规定上。
由于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和股本投资,其运作主要依赖成员缴纳的保费,因此与股份保险公司相比,相互保险公司在创立阶段有一些非常特殊的问题,例如应当有多大的创始资本,如何筹集,是否需要等投保人达到一定规模公司才能设立,等等。特别是对于大型相互保险公司的设立,这些问题可能至关重要。保险法中既然需要确立相互保险公司这一特殊的组织形式,就需要对这些问题给予特别的关注,做出明确的规定。
然而,在实践中,各国保险法在2世纪初定型时,相互保险公司要么存在已久,要么就是大型股份公司转型而来,转型前已经积累了足够的盈余来退还公司股东股金,有足够的保单以应付公司的营运。因此,各国保险法似乎并没有对上述设立中的问题给予特别的关注。例如,德国《保险企业监督法》仅要求相互保险公司章程来规定公司开办的组织基金,包括设立的费用、保证金和营业基金的来源、使用条件以及偿还方式(第22条)。即便个别国家的立法中有规定,也看不出任何规律性。例如,日本《保险业法》规定了最低1亿日元的基金以及1个投保人作为创始成员的条件。但是,其最低基金的标准同样适用于股份保险公司。
从理论上说,保险公司在设立阶段可能并不需要多少资金,相互保险公司由于成员有分摊的义务,对创始基金的需求可能更低。但是,当前各国的保险立法出于保护投保人利益的考虑,强调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倾向于在立法中规定一个较高的保证金水平。如果把它类推适用到相互保险公司的创始基金方面,可能不利于人们自发地设立新的、规模较小的相互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