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内研究综述
两税并行制越来越显示出其弊端,最明显的一点就是滞后了服务业的兴盛并减慢了经济组织架构整合的步伐,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作为目前系统性降税的一个关键措施,不仅带动经济组织架构的重整和完善,而且极大地推动了这种发展方式的转型。85908
自我国提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来,许多学者就建筑业实施税制改革从多种视角开展了深度的研究与探讨:
根据我国近些年来建筑业的发展趋势,戴国华(2015)对我国建筑行业推行“营改增”的条件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做了大量的研究。根据分析结果,他得出结论,在施工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该行业的税收幅度[1]。在建筑行业推行“营改增”政策不仅能拉动行业技术的升级,还能推动企业财务体系的逐步完善,进而促进企业软实力的提升,提高建筑行业收入指数;另外,实施“营改增”政策还能使企业缩减人力成本,降低人工费用,在两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减少了企业的整体税负。
黄新国(2015)认为在施工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具有两面性,有利的一面是解决了部分重复征税的弊端,并且推动了行业技术设备的优化升级,遗憾的是,此次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企业信用评分、筹集资金以及信用额度等方面产生不好的效应。因此,他认为对于施工企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应该适当降低税率,增值税在7%左右差不多,并应当解决好企业现存材料及设备在税制改革之前包含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2]。
张瑶(2013)认为实行“营改增”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她从建筑单位内部和外部两个角度探讨了导致税收负担加重的因素,并据此给出了合理的解决对策[3]。
张雪红(2016)在文章中提到,在建筑行业实行税制改革对企业不仅有好的一面,也会有需要应对的问题。“营改增”不光决定着施工企业的应缴税额,更是对施工业相关的税务操作产生了很大作用[4]。面对这种情况,建筑企业应思考采用什么样的发展模式才能化解难题,借着改革的契机,让企业变得更大更强。
以上文献综述,帮助我们更加准确地了解到“营改增”的概念、背景和意义,从而建立起良好的纳税人认同感。本文以上面学者的分析为基础,着重于详细具体地描述建筑业营改增后所面临的税负情况,分析出在税制改革中或许会碰到的困难和不足,尝试给出完善措施。
2 国外研究综述
美国耶鲁大学的亚当斯教授在1917年发表了文章《商业税》,在该篇文章中,他创造性地提出营业毛利的概念,营业毛利是由租金、工资、利息、利润四部分所组成,而营业毛利税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增值税。在亚当斯提出营业毛利税以后,后人把这个概念逐渐具体化、细节化,最终形成了丰富的理论体系;
海外学者一般从以下几点开始研究:(1)认可并主张缓慢改进增值税的观点。持此观点的学者大致如下:Kay and Davic认为,增值税自我执行的能力是其它税种所没有的,这可以说是增值税的一大亮点[5]。这个优点是根据“销项税即进项税”为基础而建立的。从他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知道增值税的这一独特机制是比较成熟的。Richard M。Bird and Pierre-Pascal Gendron (2007)认为,在一个国家的财税体系中如果“消费型”课税占据主导地位的话,那么这个国家的财税体系就更适合增值税[6]。从以上学者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知道增值税理论比较适用于“消费”体系。Musgrvae(1980)则指出,通常来说,在实行销售税的情况下,由于物价大幅上涨,导致实际税率远远超过法定税率,这样一来销售税将会很难长时间地进行下去,如果实行增值税的话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说,比起增值税,销售税的实施效果会事倍功半。在实行增值税的消费体系中,增值税可以在应税项目中被抵扣掉,并且是利用发票抵扣的方法,这就使得增值税具备了上文所提到的自我执行的功能,大大提高了增值税的实用性[7]。(2)还有一种观点就是实行“一税多制”的政策。例如交运企业适用于交运企业的税收体系,建筑业自有建筑业的税收体系。持此观点的学者有:Reugebrink(1997)提出“增值税全面抵扣”的说法。此种观点逐渐成为“一税多制”政策的理论依据。他认为“供应商可以把征收的一切款项在应税项目中抵扣掉”。因此在应税劳务发生时、在进行产品成交时,或者在企业开展筹资投资活动时都是可以把增值税抵扣掉的[8]。“增值税全面抵扣”的观点不仅在理论上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而且广泛地开拓了它的使用领域。 Mihaela Andreea和Reugebrink的看法基本一致。他说,除非将增值税应用到商品成交以及劳务活动的全部应税项目中否则是不可能消除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