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即理”说的必要,在于性、理都是为善准备理论基础的,所谓“性即天理,未有不善者也”。性与善的关系,在传统儒家只是在人性论范围内进行探讨,宋代新儒家则将这一问题引入到本体论的领域。这也正是朱熹性理学说要维护的核心的“道理”,所谓“性只是一个至善‘道理’,万善总名”,仁义礼智的客观性和必然性均由此得到说明:“性是理之总名,仁义礼智,皆性中一理之名”。朱熹的“道理”思辨,需要“性即理”的支持,性理关系是朱熹理论体系中最根本的关系之一。[3]
2。 理一分殊——个人道德成就主体选择的特殊性
在朱子的理解中,“理一分殊”应该包括两层意义:其一是指理物关系,其二指理事关系。“只是此一个理,万物分之以为体。”[4]针对理物关系,朱子如是说。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分”不是拆解、剖分,而是事物自身各有其理。“分”既表明物物之性“未尝不殊”,但又统之以“天下之理未尝不一。”在“分”中体现阐发理得博大与精微。[5]朱子常借用佛教的“月印万川”来阐释“理一分殊”的内涵。“本只是一个太极,而万物各有禀受,又自各全具一太极尔。如月在天,只一而已,及散在江湖,则随处而见,不可谓月已分也。”[6]但是朱子已经跳脱开其中佛家的理论内涵,他将程子的“体用一源,显微无间”赋予其中,在他看来,统摄人物分殊之理的是太极。朱子用“月印万川”来阐释“理一分殊”,无非就是想说明“万个是一个,一个是万个”的道理。并且同时强调了要在分殊中见理一。这里就将一般和个别等同了起来。论文网
在理事关系层面上,朱子将“理一分殊“的“分”读作“份”。因为在事的层面上,事之所事和施事者都与人密不可分。人的性份、职份与事直接相关、相统一。这里的理一是道德原则的理一,而分殊则是在亲亲、仁爱的人间差别以尽人之性的分殊。儒家的伦理道德思想观念由此就在“理一分殊”上得到了落实[7]。
而且,从具体的伦理来看,统一之理在道德实践中却是具有不同的当然之则的:“理只是一个理,道理则同,其分不同。君臣有君臣之理,父子有父子之理。”“为君须仁,为臣须敬,为子须孝,为父须慈。”具体到个体的个人身上,即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道德选择和道德义务。朱熹的这一看法,实际上触及到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落实到个人道德成就选择上,就是每个人都有选择怎样“成圣”的自由。
(二)。 陆子:心即理
1。 心即理的含义
陆九渊认为“心即理也”[8] ,人人同此一心,同此一理,所以“不容有二。”[9] “万物森然于方寸之间,满心而发,充塞宇宙,无非此理。”陆子在这里认为,万物都是由心生发出来的,这明显是继承了孟子的“万物皆备于我”的思想。陆子的“心即理”思想,认为心是万物的实体,宇宙的本源,宇宙间的一切都是“心”的表现。
从本原看,理对于心,是天之所赋。“人乃天之所生,性乃天之所命”,陆子正是在这个层面上坚持的“心皆具是理”,而圣人成圣的原因,也就是“顺此而动,故刑罚清而民服”。从实践生活而言,“心即理”主要是通过克己去私来实现的,从而将心提升到了理的层面。
2。 心的普遍性特征——为个人道德完满提供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