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外文献综述1.众筹的起源及作用
“众筹”一词最初来源自英文 Crowd-funding,是 Crowd-sourcing 与 Micro-financing 两者的结合。Kleemann(2008)认为众筹具体是指项目发起人(融资者)以一定形式如:实物奖励、精神奖励或股权等作为报酬,利用互联网将参与人数多、单位数额小的一定资金集中起来,从而实现融资目的的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4428
众筹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无论是在提高社会整体的创新能力,还是在促进就业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Harms(2007)的研究表明:从平均数据来看,每个众筹成功的项目增加了2.2个就业岗位,此外众筹还有力地促进了提供新产品、新技术或新服务的一些创业企业的发展。Mollick(2012)发现Kickstarter平台上前50个融资额最高的项目中有45个项目已转化为正运行的创业企业。Mollick 和 Kuppuswamy(2014)通过研究表明,众筹成功的项目中有90%以上的项目在众筹成功后转化为企业继续实现了1—4年的发展,且其中近三 分之一的企业的年收额在10 万美元以上。这也说明了众筹的兴起和快速发展确实为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提供了很大程度的资金支持。
2.众筹的发展问题研究
Colombo(2015)认为,项目本身的基本特征影响众筹能否成功,例如项目设定的融资期限、规模以及项目所属的行业类别等等。Ahlers和Guenther(2012)认为众筹融资方内部人员的学历水平,专利技术,管理水平以及外部的社会评价、政府政策支持和补助等对众筹能否成功具有显著影响。这个与对投融资者双方所掌握的信息的是否对称积极相关,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信用风险。Hemer(2011)觉得众筹平台对融资项目的审核是否严格,以及是否为融资方与投资方搭建反馈与沟通的渠道,也对众筹成功具有显著影响。
对于众筹的监管,美国2012签署的《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JOBS法案),就对美国的众筹网络融资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为艺术创意者、创业者、小型企业注入了活力。Agrawal(2010)认为《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施行的主要益处有如下:一是同意能够通过股权众筹网络融资方式;二是使美国资本市场重新对年度总营收额不高于亿美元的公司开放;三是解除了以往对不成熟的投资者究售非注册证券的禁令,并且保证对这些新兴成长型企业进行灵活管理。2013年10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JOBS法案的基础上发布了一项针对众筹监管的新提案,同时以英国、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也开始在发展中不断探索建立政府众筹监管的相关办法和政策。
(二) 国内文献综述
1.对众筹模式的研究
目前国内的众筹模式主要分为奖励型、捐赠型、债券型和股权型四种基本形式。国内学者对众筹模式的研究大多从国际比较或案例分析出发,孟韬(2014)认为,四种众筹模式中,由于债权和股权众筹的回报方式是现金或股权,所以更加适合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孙永祥(2014)梳理了股权众筹的几种方式,包括个人直接股东模式、基金间接股东模式和集合直接股东模式,即“领投+跟投”模式。朱玲(2014)觉得我国目前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模式,但因为投后管理过程很漫长,很难保证领投人在资本退出之前始终尽心尽力履行应有的职责。
2.众筹融资的发展问题及监管
众筹在金融创新的同时,也给金融的发展和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胡吉祥(2013)认为,众筹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欺诈现象高发,投资者保护难度加大,易卷入非法金融活动,平台自身风险堆积等等。邓建鹏(2014)指出捐赠类众筹以外的类型涉嫌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还面临非法发行、出售证券的严厉规制。众筹平台在运营中也面临一些业务许可问题,融资者在路演推广过程中对项目的披露还面临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此外,陈莘(2015)认为在整个股权众筹融资过程中,股权众筹平台既需要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交易的场所,又需要对投融资双方的资质进行审核,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平台的审核是股权众筹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因此股权众筹平台需要承担较大的信用风险。 众筹模式论文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http://www.youerw.com/wenxian/lunwen_11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