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倩(2013)基于组织的合法性理论,从合法性管理的角度阐述了企业自愿披露环境信息的必要性,并进行了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企业的自环境信息披露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愿行为,其目的在于主动向公众传播环保意识,从而推进提升企业形象、建立品牌优势等长期的管理战略。
徐晓东、王霞、王宸(2013)对中国制造业的部分上市公司进行了分析,并且从社会声誉、公共压力、内部治理三方面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披露环境信息的公司在逐年增加,其披露的水平和质量也在不断提高,但是在企业排放污染物所引发的后果、发生的法律诉讼事件以及企业可能面临的负债的方面披露不足,另外,内部治理相对于社会压力和企业的社会声誉的的影响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较弱。
彭钰、毕茜(2013)针对近年来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出台的一系列环境信息披露的政策,利用2006—2010年上交所和深交所有关企业环境信息数据,研究环境保护部和证监会推出的法律对公司的影响,并且提出为了提高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应该从完善市场的监管规则入手的建议。
彭钰、毕茜、左永彦(2012)在给出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定义的基础上,对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2006—2010年的年度报告和独立报告中所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研究,证实了法律制度对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之间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也即实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利于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同时也验证了公司治理具有对环境信息披露的促进作用。
刘源、潘妙丽、陈峥嵘(2012)以近年几来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与其配对企业为研究对象对比进行实证研究,探究他们在管理层讨论中披露的环境信息,分行业介绍了两组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研究发现,两组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都很低,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对后续的环境信息披露决策也没有太大的影响,相对的公司的所有权性质对环境信息披露却有显著的影响。
冯杰、沈洪涛(2012)在企业与社会的关系背景下,基于政治学的合法性理论,探索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动机。文章以我国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分析舆论监督和政府监管对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作用,研究发现,有关企业环境表现的媒体报道、政府部门对环境信息公开披露的监管力度等能够显著促进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水平。
刘江宏、沈洪涛、游家兴(2012)同样选择我国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分析了企业资本成本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之间的关系,以及“绿色金融”政策对两者关系的影响。研究表明:我国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可以显著降低权益资本成本,企业执行力度以及再融资环保核查政策能显著影响权益资本成本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关系。
参考文献
[1] Atrill, P., Omran, M., & Pointon, J. 2005. Company mission statements and financial performance. Corporate Ownership and Control, 2: 28-35.
[2] Bart, C. K., & Baetz, M. C. 1998.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ission statements and firm performance: an exploratory study. Journal of Management Studies, 35: 823-853.
[3] Omran, M., Atrill, P. & Pointon, J. 2002. Shareholders versus stakeholders: corporate mission statements and investor returns. Business Ethics: A European Review, 11: 318-26.
[4] Pearce, J. II and David, F. 1987, “Corporate mission statements: the bottom line”, Academy of Management Executive, Vol. 1 No. 2, pp. 109-14.
[5] David, F. 1989, “How companies define their mission”, Long Range Planning, Vol. 22 No. 1, pp. 90-7. 企业绩效和使命陈述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2):http://www.youerw.com/wenxian/lunwen_128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