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湖北经济学院李振华教授认为,诉讼机制不符合农村社会的现寻。诉讼的管辖范围受限制,经济和时间成本高昂,诉讼的对抗性往往会破坏“熟人”之间的和谐关系。而非诉讼方式逐步边缘化的主要原因是独立性差,某些程序甚至比诉讼更复杂;缺乏权威性,解纷效力在诉讼中难以得到立法和司法的完全确认。由于没有建立起纠纷解决的合理分流机制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协议效力认定规则,导致纠纷解决的价值取向单一,使得纠纷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引起解纷机制的失衡。因此李振华教授认为,非诉讼方式符合中国传统“息讼”、“无讼”、“厌讼”的法律精神,符合和谐农村律设的要求,符合农村社会的现实性。
2.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认为法院应该积极介入出嫁女权益纠纷。首先,政府限于对村民自治管理手段的局限性,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虽然做出了很多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处理效果仍不尽人意,矛盾仍处于进一步激化。其次出嫁女对人民法院的超然态度深感不满,有一种被抛弃的感觉,引发了较为强烈的对立情绪。因此,人民法院介入出嫁女权益纠纷势在必行。 最后外嫁女权益纠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理当受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01)51号答复》已经明确了这一点。
3. 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机制。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覃晚萍副教授研究认为,出嫁女问题产生的原因也许是多方面的但从深层次来说,国家法与民间法对此问题的不同规制,是外嫁女问题产生和难以解决的根本根源。无论从国家立法还是地方政府立法来看,出嫁女的土地权益是得到法律明确保护和认可的。但是,在民间法视角下,村委会不愿意给予出嫁女相关的土地权益,最根本的问题是利益冲突问题,即害怕本集体成员(除出嫁女以外)的人利益受损,害怕打破先例给予一部分出嫁女相关利益之后,其他出嫁女也回来争夺利益。如果一律完全按国家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外嫁女问题,是不切合农村实际的,但是如果没有原则地向民间法妥协。此类问题将会越来越复杂,问题解决的难度也会加大。再说,如果此类问题始终没能决,没能给外嫁女一个说法(不管这说法是否能完全符合她们的本来诉求),也不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精神,让一部分群体对我国的法治失去信心。基于上述情况,最终覃晚萍认为,解决外嫁女土地权益纠纷问题的关键在于基层政府部门要主动承担起调适国家法与民间法的重任,以国家法为依据和参考,结合各村组的实际情况,在兼顾纠纷双方利益的基础上,通过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此类纠纷。
而在实践中,广东省当前的做法是采取“三步走”模式,即:“外嫁女申诉——由镇或街道作出外嫁女享有股份分红权行政处理决定——所在的村组如果对行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决定书生效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然而这不仅没有解决实际问题,反而增加了新的矛盾:基于政府的职权,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书是否与村民自治有所冲突。基于法律的空缺,法院的判决能否有令人信服的依据。基于集体经济的定期分配,法院的强制执行能否持续实行。因此,广东的“三步走”模式并不能解决当前出嫁女权益纠纷,反而增加了出嫁女的文权难度。虽然国家及地方对出嫁女的权益立法势在必行。但是基于当前的状况,为出嫁女文权寻求一条可行的救济途径也是刻不容缓的。笔者将在本论文中结合出嫁女的现实状况及现有的研究,探寻一条可行的出嫁女文权的救济途径。5011 出嫁女集体经济权益问题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2):http://www.youerw.com/wenxian/lunwen_1853.html